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本报记者 吴彬
某企业家离世后,子女在遗产分配时陷入两难: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而3年前设立的家族信托却约定同一房产归次子所有。这场争夺最终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为信托契约效力优先于遗嘱。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执行主任高慧云表示,遗嘱安排与家族信托契约同时存在且可能存在冲突时,家族信托契约是优先的,这主要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
据高慧云介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民法典和信托法比较,均属于法律位阶(同一机关制定),但民法典是一般法律,信托法是特别法律,因此应遵循信托法特别规定优先。而本案中,信托先行有效设立,财产已经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属于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固有财产,委托人无法再以该财产立遗嘱,因此信托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高慧云说。
根据信托新三分类和行业实践,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实际上,与遗嘱相比,家族信托在风险隔离、资产保全与定向传承的确定性、法律保障性、分配灵活性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不过,高慧云表示,设立家族信托不能以避税避债为目的,否则会被认为是无效信托;而放入信托中的财产也应该是委托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利用犯罪所得财产、偷逃的税款、未经配偶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作为信托财产,均是不合法的。此外,信托控制权不能过大,假如委托人从信托账户取钱就像银行存款那样自由取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在实践中也会受到挑战。
“委托人保留的权利范围在我国实际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是投资管理、受益人变更、信托分配这几个方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合伙人律师刘红玉说。为防范委托人保留权利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影响,她建议,限定委托人变更信托的前提条件以及委托人作为受益人的受益比例,且信托相关变更需经受托人同意,避免委托人被认定对信托享有实际控制权。
财富传承工具的正确选择与合理运用至关重要。家族信托虽在风险隔离及分配灵活性上优于遗嘱,但其功能发挥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确保信托目的正当、财产来源合法、委托人控制适度,是构建有效“防火墙”的基石。唯有借助专业力量严谨规划,方能让家族财富跨越代际,实现安全有序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