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近日,金融机构追索绩效、员工讨薪案例频发,原因均起源于不良贷款。
2025年5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谭某与A银行西安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陕01民终2206号】,揭开了这家银行西安分行一位支行行长讨薪失败的经历。
为苏宁放贷造成大量不良 讨薪失败
2019年8月,谭某时任广发银行西安某区支行行长,谭某作为苏宁置业授信的调查、出账及贷后环节经营单位负责人,实际参与了贷前调查、出账、贷后管理环节并签字确认。
2021年上述授信项目开始逾期,逾期本金余额高达11亿元,成为对公不良贷款。
此后,谭某在银行的岗位几经调整,先是从事技术岗,后调整为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大额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小组负责人。
终于在2023年,谭某因银行单方面调整岗位和薪酬原因主动辞职。
银行认为谭某对苏宁置业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出账、贷后管理环节存在履职失范行为,对损失发生负主要及管理责任,对谭某作出行政降级及扣减42.74万元绩效的处分。
谭某选择与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对簿公堂,索要薪酬。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谭某上诉,维持原判。
在目前的金融强监管的环境下,违规放贷造成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及涉事员工会面临行政处罚。不仅如此,涉事员工还会被金融机构追索绩效,此举被称之为“反向讨薪”。是指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不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且可以对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予以追回。
截至目前,95%以上银保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在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也有银行反向讨薪失败的案例,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银行“反向讨薪”71万却失败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哈尔滨银行向该行原先一位支行长“反向讨薪”的细节、原委。起因是该行长贷后管理不严,造成大量逾期和不良贷款。
判决书显示,2010年10月,郑某入职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2017年11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作出《关于对郑某、王XX的处理决定》,决定免去郑某滨海新区支行行长职务,职级暂定技术序列15级,离岗清收,调入分行资产清收中心工作,离岗清收期限为半年,到期后分行将视清收开展情况、挽回损失情况确定下一步处理措施。
其中“责任认定”部分载明:“郑某明知......应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对支行疏于管理,支行存量授信业务普遍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评估报告虚假、贷后管理未尽职等问题,作为支行行长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2021年6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作出《关于给予郑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该决定显示:“郑某,2010-2017年担任哈尔滨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负责人,期间内部管理不善,支行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环节严重违规,授信业务发生大量逾期、不良,给我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郑某负有直接及管理责任。2017年11月离岗清收后无管户业务,无明显的实质性清收成效。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郑某未依据我行规定按时出勤,考勤记录为旷工。”
此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对给郑某发放的绩效薪酬进行100%追索,合计706668.42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担任哈尔滨银行滨海新区支行行长期间的直接及管理责任问题,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已于2017年11月15日知晓相关问题并对其作出免职处理,此后2021年6月30日对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发放的绩效薪酬追索时,已超过仲裁时效,对该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该行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郑某返还2013年至2016年绩效薪酬能否支持。
二审法院指出,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旷工为由于2021年6月3日作出开除决定,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2021年6月,缺乏依据。而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虽然在本案中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的“反向讨薪”并未成功,但这主要是由于员工合同未及时续签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并非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锅”。
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2021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细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风险暴露情况追回不当发放的绩效薪酬,强化薪酬与风险承担的一致性。持续开展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现场检查和评估。
另外,2022年财政部也曾下发通知,强调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明确适用于离职和退休人员。
在上市银行的2022年年报中,大多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此外,绩效追索制度在全国性AMC以及大部分地方AMC已经落实,其中河南资产全员计提浮动薪酬的30%-5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三年支付。业务一旦出险,全体高管和项目团队即按风险敞口金额的3%倒扣个人薪酬,截至目前已经有25人被倒扣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