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新规下的非标变局:去通道,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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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用益研究

  终于又回到了我熟悉的信托领域。

  我消化了整整一个周末的新规,今天斗胆说几句,因为我是做非标的,所以我只说说非标部分,我认为新规对非标的整体要求是“去通道,强主动”。

  这一条主要是影响了三类业务:

  第一类是险资信托业务。2019年的险资业务规定的是“十、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算是和保险那边都要求拉平了,唯一的疑问是现在那边集合信托是AAA评级的不用受80%的险资,但信托这边没有写这么具体,不知道会不会要求所有的险资业务都不超过80%的比例。

  第二类是银行理财子业务。我不知道会不会受影响,因为理财子投的也是集合资金信托,但一般会是几个理财产品一起投,很容易满足各自占比不超过50%的要求,但是一家银行的不同理财子产品是不是加起来不超过80%就不知道了,如果是的话,那只能要求信托公司直销剩下的20%,这就比信托公司的直销能力了,因此理财子的收益率一般比信托直销的要低。

  单一资金通道业务受不受影响呢?我倾向于不受影响,因为第二条规定了资产管理信托是两个投资人以上,服务信托本身不属于资产管理信托范畴,应该不在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范畴里。如果受影响,逻辑上就不通,他只有一个投资者,无论如何不会低于50%的比例。

  通过多个信托嵌套去规避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要求的路径被堵了。

  第一次要求在信托合同中写明风险等级和风险收益特征,以前这部分是欠缺的,有的信托公司写了,有的信托公司没写,很多投资者对信托项目的风险等级缺乏认识,现在统一要求了,挺好。

  非标开始外部审计,核心是再给你加一层紧箍咒,但如果只是审核净值的话,总感觉意义不大,但是我对审计这块不是很了解,也许可以通过外部审计防止很多暗箱操作。

  堵了两个漏洞,一个是资金挪用,因为这几年信托暴雷案例很多,资金挪用是最大的问题,因此,在这里进行了重点重申;第二个对部分投资者不得提前到期的问题进行了正式规定,以前有些信托公司是各期分别到期,现在是不同期但是要同时到期。

  影响最大的是两类业务:

  第一是政府平台业务。以后要四个平台组合了,而且不能是关联方,极大可能是四个区域的平台进行组合,增加了业务操作难度,比如这四个平台有一个有变化整个项目就要继续等,或者有一个平台不提款,这个 项目就没办法发行。现在信托都是小团队制,估计信托公司内部要统一做一套方案,几个团队的项目进行组合。

  啰嗦几句,组合投资的风险真的比单一投资的小吗?比如ABCD四个平台,以前是4个项目,A违约了,那只有A项目有问题,BCD还是正常退出了。按照现在组合逻辑,ABCD是一个项目,A违约了,所有投资人都有1/4本金回不来。

  原来是集中祸害了几个人,现在是把所有人都祸害了,以前是集中应付几个人,现在所有人都要应付。

  征求意见稿的意思可能是让你亏100万你可能接受不了,但让你亏25万你是不是就能接受了?而且不是你一个人亏25万,是所有人都亏25万哦。

  组合投资的本质是:风险并没有减少,只是在更多的人中间均摊了。

  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我觉得平台组合有点这个意思。

  第二个是之前的单一TOF。信托公司明面上是个集合资金信托,但其实是个代销的角色,以后这样不允许了。

  但是有四个例外,按照(二)的话,银行理财子和险资业务应该不受太大影响。

  接下来,信托公司还要提反馈意见,但这次整体感觉是补补丁,把原来的业务漏洞查一查补一补,比较温和,并没有颠覆性的东西,感觉可讨价还价的东西并不是很多。

  接下来大家还是慢慢适应吧,行业的寒冬,监管的热火,公司的内卷,你都要耐得住。

  来源:阿信杂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