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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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金罚决字〔2023〕8号),耿卓(时任太平财产保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简称:太平财产保险),其对太平财产保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分局对耿卓(时任太平财产保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警告并罚款8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