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开学季,不少家长因为工作原因,会考虑将孩子送到辅导机构等帮忙临时托管,但由此衍生的一些潜在的安全问题,也让家长们有所担忧。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间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又是如何划分?
学生托管期间独自外出被撞十级伤残
一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某辅导站寄膳的小洋独自外出,不幸在路上被谢先生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受伤,随后谢先生将小洋送到医院治疗。数十日后,小洋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约8千元。经鉴定,小洋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末能达成一致,小洋将谢先生以及辅导站开设者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约10万元。
对此,辅导站负责人刘女士声称,小洋才在辅导站托管数日,尚末缴费,双方不存托管关系;事后,她多次到医院和小洋家中慰问,并送去了5000元和营养品,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谢先生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他及时送小洋到医院治疗,住院前后也垫付了近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而且小洋在托管期间独自离开,辅导站也应承担责任,小洋家长诉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自己无法接受。
经查,刘女士开设的辅导站末经教育局批准,且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汕头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致使撞伤小洋,为此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此外,小洋在被告刘女士开设的辅导站托管,是否已经收取费用并不影响双方托管关系的成立,刘女士对小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小洋在托管过程中外出,刘女士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小洋独自外出会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疏于对小洋进行看管及保护,导致小洋被谢先生驾驶机动车撞伤,应承担补充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刘女士承担20% 的补充责任为宜,刘女士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谢先生追偿。
经办法官指出,将末成年人托管是一种普遍现象,而部分辅导机构末办理工商登记或未获得批准,资质和防护措施等存在不足,末成年人在托管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屡见不鲜。广大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托管机构时应当优先考虑有资质且有充足防护力量的机构,同时也应加强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
此外,开设相关托管机构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注意做好末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末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