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方公寓遭业主方离奇“天价罚单”:违约金1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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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维C公寓传媒

  原标题为《一纸租赁合同下的“天价罚单”:欠费105万,违约金185万》

  这是真实发生的案例,品牌公寓运营方收到物业方发出的天价违约金,傻眼了。

  原本这家品牌公寓的某个门店,因为经营压力拖欠物业方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05万元,违约金却高达185万元

  违约金是实际欠费的176%!

  这不是数字游戏,而是一份正式关于解除物业租赁通知书》通知上白纸黑字的现实。

  当补偿性条款异化为营利工具,当合同上的百分比悄然滚成天文数字,我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履约责任的合理警示,还是以契约为名的过度惩罚?

  天价违约金

  根据物业方张贴的关于解除《物业租赁合同》的通知书”,品牌公寓运营方具体的欠费明细如下:

  202510月水电费用105608元,产生违约金906900

  11月租金390839元及水电费用91857元,产生违约金695082

  12月租金390839元及水电费用74113元,产生违约金251074元。

  据此统计,三个月公寓累计欠费105.33万,包含了2个月的租金及3个月的水电费,但违约金高达185.31万!

  三个月产生185万元违约金,相当于每违约金高达2万元。

  仅仅三个月时间,违约金相当于实际欠费的1.76倍,折算后年化利率高达182.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当前LPR约为3.65%,其四倍上限约为14.6%。而182.5%的年化利率远超这一法定标准,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评论说,这种违约金,黑社会都不敢这么狠吧就是变相的高利贷,比高利贷还高

  法律红线:违约金不能沦为合法抢劫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虽然为当事人约定事项,但是当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合理调整。在调整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约定的违约金可以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不能过分高于,这体现了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上文提及的真实案例来说,即便将3个月的全部欠费全部视为损失,合理违约金上限也应在136.94万元(105.34×130%)左右。而目前185.31万元的违约金,已超出合理范围近50万元。

  这不仅仅是数字游戏,更是对法律精神的公然挑战。

  违约金的本意是弥补守约方损失、督促履约,而非创造利润。物业方将违约金推高至欠费近两倍,实质上已将补偿机制扭曲为盈利工具

  尤其在经济下行期,许多企业面临现金流紧张,这种天价违约金无异于落井下石,与商业合作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高额违约金条款往往隐藏在冗长的格式合同中,签约时容易被忽略,争议发生时却成为合法利器

  这不禁让人质疑,这究竟是风险防范,还是精心设计的利润陷阱?

  结语:契约精神不能沦为数字游戏

  商业合作的核心是共赢,而非零和博弈。当违约金脱离补偿本质,异化为暴利工具时,它损害的不仅是单个企业的利益,更是整个市场的健康生态。

  法律给了我们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武器,而商业社会更需要的是自我约束的智慧——毕竟,杀鸡取卵的生意,从来都走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