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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期货研究 证监许可【2011】1292号
叶倩宁Z00166282025年11月3日 星期一
事件导读:10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就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政策核心:明确黄金交易的的增值税政策,将用途划分为“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两种: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政策变化:
最重要变化在于:1、投资性黄金(如标准金条)在最终销售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免税,需要缴纳增值税(且下游无法取得专票抵扣);2、非投资性黄金(如用于制作首饰的原料)进入加工环节,其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但仅可抵扣6%),最终在零售环节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
新政策要求会员单位或客户在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在发票上明确注明“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和“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对市场的影响:
1、政策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应对当前“购金热”持续的环境下,原有的征管方式对税务监管带来的压力,新政策对黄金交易的税收进行精细化管理,明确区分黄金的“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能有效堵上层出不穷的“税收套利”等漏洞。例如:以“非投资性”的名义从交易所免税或低税购入黄金,但实际作为投资性金条销售,逃避增值税缴纳等情况。因此相关企业必须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定位,明确选择主攻“投资金”还是“消费品”赛道,在财务税收管理上也需要进一步精准化、数字化。
2、非交易所渠道的实物黄金交易或面临成本上升,由于会员单位向下游销售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票,阻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所产生的增值税或将转嫁至下游。加上实物交易重新向交易所集中,这或会影响现货市场流通的规模,黄金投资性需求或向虚拟交易市场(黄金ETF、黄金期货期权和银行纸黄金)回流,从而避免额外的增值税成本。而对于非投资性用途的黄金产品只有6%的抵扣进项,仍面临至少7%的增值税成本。
3、由于新政策在具体实施上仍缺乏细节,目前市场各参与方仍处于观望状态,部分非交易所涉及实物交割的业务处于暂停状态,短期市场交易量可能影响。
4、对于黄金价格长期来说,核心影响因素在于全球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地缘事件等,然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黄金消费国,新的财税政策短期可能在黄金牛市过程中对市场热度形成打击。
5、随着黄金市场规范化发展,围绕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我国黄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有望进一步提升,有效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叶倩宁Z0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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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SMM、钢联、彭博、隆众、广发期货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