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连开13张罚单!罚单雨:从董事长到独董,一个都没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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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离谱了!A股又爆出一桩恶劣的财务造假案,这次主角是早已“披星戴帽”的*ST紫天(紫天科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一口气开出13张罚单,从公司到董事长、财务总监、独董全部被重罚,两位主要负责人甚至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这不仅是普通的财务造假,更出现了罕见情节——公司高管竟然抗拒、阻碍证监会执法,情节极其严重。我们拆解一下,紫天科技到底干了什么:

  一、三宗罪:连续三年系统性造假

  1. 2022年年报:直接虚构收入7.8亿

  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明明只是个“中介”,却按全款确认收入,虚增2.28亿。

  短信服务业务更夸张:

  子公司之间“左右手倒腾”,内部交易不抵消,虚增2.77亿;

  甚至直接伪造合同和验收单,虚构2.7亿收入(比如跟广东粤信签了2.9亿合同,后来解除了却还在账上假装存在)。

  结果:2022年虚增收入7.8亿,虚增利润8528万,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6%——也就是说,超过三分之一的利润是假的。

  2. 2023年半年报:项目根本没开工,直接确认收入2亿

  所谓“智能云服务”“智慧用电监控”等项目,根本没开工、客户没验收、也没收到钱,公司就直接确认收入2.07亿,虚增利润7937万,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1%——超过一半利润是空气。

  3. 2023年年报:广告代充值业务继续造假

  孙公司宁波麦粒继续用“总额法”冒充收入,虚增营收17.2亿元,占全年营收的78.6%——近乎八成收入是水分。

  二、更骚的操作:直接抗拒证监会调查!

  一般来说,公司造假被查,多少会配合。但紫天科技的高管头铁到了新高度:

  姚小欣(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和李想(财务总监)不仅主导造假,还在证监会调查时拒绝、阻碍执法(比如拒不提供资料、干扰调查等)。

  因此,两人此前已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这次直接升级为终身禁入,且各罚400万和300万。

  这意味着:他们这辈子都不能在任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担任高管或从事证券业务——职业生涯彻底终结。

  三、罚单雨:从董事长到独董,一个都没跑掉!

  证监会这次处罚覆盖了全部关键责任人,包括:

  公司:罚850万元(加上前一份罚单共1200万);

  姚小欣(前董事长):罚400+终身市场禁入;

  李想(财务总监):罚300+终身市场禁入;

  宋庆(现董事长兼董秘):罚150万(前后两批罚单累计250万);

  李琳(总经理):罚100万(累计200万);

  一众董事、独董:每人罚50~200万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们也未能免责。比如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曾丽萍、熊鋆等人,被认定“未保持必要关注”“没有实质性核查”,各罚80~120万——这意味着“挂名独董”时代彻底过去了,不认真履职就要一起背锅。

  四、为什么说“情节特别恶劣”?

  造假规模大:连续三年虚构收入超27亿,虚增利润超1.6亿;

  手段明目张胆:直接伪造合同、虚构业务流;

  对抗监管:拒绝、阻碍调查,挑战执法权威;

  公司治理完全失效:从实控人、财务总监到独董,全线失守。

  五、对市场和投资者意味着什么?

  退风险极高:公司至今仍未披露2024年年报(另一项单独处罚),加上连续财务造假,大概率走向退市。

  警示效应拉满:证监会此次“终身禁入+重罚”组合拳,明确传递信号:财务造假+抗拒执法,必将严惩。

  独董不再安全:签字就要负责,挂名混日子可能赔钱又毁声誉。

  总结:一句话评价

  “一手造假、一手抗法,*ST紫天几乎集齐了A股最恶劣行为的全部要素,最终被终身禁入+千万罚单砸脸,完全是自作孽不可活。”

  2025-08-23*ST紫天: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2025-08-23*ST紫天: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2025-07-24*ST紫天: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80证券简称:*ST紫天公告编号:2025-044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于20258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0号、[2025]31号、[2025]32号、[2025]33(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紫天科技、宋庆、李琳、李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公司的要求20257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公司及宋庆、李琳、李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宋庆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琳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及20252月起实际履行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及其代理人、宋庆、李琳、李想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经复核,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及宋庆、李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李想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宋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李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李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280证券简称:*ST紫天公告编号:2025-045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相关人员收到于20258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8号、[2025]9号、[2025]10号、[2025]11号、[2025]12号、[2025]13号、[2025]14号、[2025]15号、[2025]16号、[2025]17号、[2025]18号、[2025]19号、[2025]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紫天科技、姚小欣、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宋庆、李琳、郭敏、李旸、张轩哲、罗霖、曾丽萍、熊鋆、钟晓永、汪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20257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紫天科技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

  2022年,紫天科技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智讯)在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科技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8,465,589.4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08%,对应营业成本228,465,589.43元。

  (二)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1.未抵销子公司间内部交易影响

  202210月,紫天科技子公司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缘笙)与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诚高)签订合同向其采购金额16,500万元的短信发送服务,该短信发送服务经佛山信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信云)、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建设广东)、紫天科技子公司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易通)销售给福建省闽通创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通创信),又由闽通创信销售给沈阳诚高;202210月,福州缘笙与重庆信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采购金额19,550万元的短信发送服务,该短信发送服务经佛山信云、中移建设广东、华创易通销售给紫天科技子公司杭州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晶视)。

  福州缘笙、华创易通及亿家晶视作为紫天科技子公司,从事前述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构成内部交易,公司未完全对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抵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7,386,792.44元、营业成本263,471,698.74元及利润13,915,093.7元。

  2.虚构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202210月,紫天科技子公司亿家晶视与重庆拳拳用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拳拳)签署《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以28,915.8万元向重庆拳拳销售107.79亿条短信,经协商一致,重庆拳拳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广东粤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信)全部继受。亿家晶视后与广东粤信协议解除该合同,相关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未实际发生,亿家晶视虚构对广东粤信短信发送服务业务验收单据,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2,790,566.04元、营业成本201,417,238.67元及利润71,373,327.37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78,642,947.91元、虚增营业成本464,888,937.41元、虚增利润85,288,421.0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9%、营业成本的33.74%、利润总额的35.99%

  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23630日,紫天科技开展的云服务业务中,由其子公司紫天智讯承接的“智能感知云项目”“智慧用电安全监控云项目”“智慧监控云项目”和“节点边缘计算云服务项目”均未开工且未收到相关款项,由其子公司福州缘笙承接的“许昌未来数字私有云服务项目”未经客户验收且未收到相关款项。

  紫天科技在云服务业务未开工、未经客户验收通过且未收到任何款项情况下提前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7,704,051.70元、利润79,374,405.7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56%、利润总额的51.64%

  三、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在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科技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20,632,399.98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8.63%,对应营业成本1,720,632,399.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有关公司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账套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姚小欣,全面负责紫天科技及子公司管理,决策开展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及短信发送服务、2023年云服务业务,未能组织公司对短信发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进行正确财务核算,未发现短信发送业务大部分收入虚假和云服务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其有关行为与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务总监李想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不清楚各业务板块财务核算模式,未能对短信发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进行正确财务核算,未发现短信发送业务大部分收入虚假和云服务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兼总经理李琳,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敏,未对2022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在2023年年度报告冲减巨额“云计算服务”业务收入后,郭敏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关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李旸,未对2022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张轩哲,未对2022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和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在2023年年度报告冲减巨额“云计算服务”业务收入后,张轩哲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关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罗霖,未对2022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曾丽萍,未对2022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审慎关注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其在公司未予逐一回应其审阅2份定期报告提出的疑问时,没有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熊鋆,未对2022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审慎关注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其在公司未予逐一回应其审阅2份定期报告提出的疑问时,没有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钟晓永,未审慎关注2023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收到《关于提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风险的函》(闽证监函〔2024108号)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汪速,未审慎关注2023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收到《关于提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风险的函》(闽证监函〔2024108号)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李想、宋庆、李琳、郭敏及其代理人、李旸、张轩哲、罗霖及其代理人、曾丽萍及其代理人、熊鋆及其代理人、钟晓永及其代理人、汪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依法采纳郭敏、张轩哲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罗霖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在本决定书中对其接受调查时虚假陈述的事实表述进行调整。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及李想、宋庆、李琳、李旸、曾丽萍、熊鋆、钟晓永、汪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1.对紫天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姚小欣对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因拒绝、阻碍福建证监局执法工作已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违法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姚小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李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李想对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因拒绝、阻碍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执法工作已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违法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李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对宋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5.对李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6.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7.对李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8.对张轩哲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9.对罗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10.对曾丽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11.对熊鋆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12.对钟晓永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13.对汪速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280证券简称:*ST紫天公告编号:2025-043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7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5〕第<135>号),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520日,你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2025719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你公司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0.4.18条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

  1、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已于2025721日起停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21条之规定,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上述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0.7.1条、第10.7.2条、第10.7.9条之规定,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7.10条、第10.7.11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交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5627日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530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经福建证监局调查完毕,拟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22023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2,499,275,347.89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63.53%。根据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