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 徐劲:损失标准与揭露日认定存争议 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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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在北京举行。在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痛点与突破”主旨演讲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徐劲针对中小股民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关键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徐劲指出,当前的中小股民损失核算存在两套标准与系统。其一是中小投服测算系统,被国内绝大多数法院采用。该系统通过比对股价下跌中大盘、行业板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占比,通俗易懂且具有合理性。例如,若股价下跌,可能 30% 归因于大盘下跌,20% 受所在行业下跌影响。

  另一套是某研究院的金融核算模型,目前虽仅有少量法院采用,但有扩大趋势。该模型包含名义买入成本、模拟损益等复杂计算与专业术语,如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等,对于普通股民而言理解和掌握难度较大。

  从权威性看,中小投服更具优势,某研究院作为非国家机构稍显不足;在通俗易懂和标准简单程度上,中小投服更易被普通投资者接受;而在金融专业性方面,研究院表现更突出。然而,全国存在两套标准的现状,不利于最高院 “同案同判” 原则的推行,不同省份依据不同标准索赔,可能导致测算结果不一致,未来立法或需更多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提升司法效率。

  而除了中小股民损失核算系统,关于揭露日认定也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徐劲表示现行揭露日认定规则涉及两种载体,权威机构载体包括全国性电台、电视台、报刊、门户网站及交易场所;而新《司法解释》纳入自媒体(网络大 V)虽为进步,但也带来问题。

  一方面,对投资者要求过高,股民日常投资主要关注证监会指定公告网站及全国性主流媒体,难以分出精力关注众多行业大 V 媒体,且难以抉择关注对象。另一方面,自媒体文章存在证据保存难和揭露日关系诉讼时效起算不准确的问题。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曾将某网络大 V 发文日期定为揭露日,早于证监会立案一两年,但质证时发现原始文章已删除,仅能提供转载文章,且转载时间是否为发文时间存疑,不同媒体转载时间也不一致,这给揭露日认定带来争议,亟待立法或司法机关统一明确自媒体在揭露日认定中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