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信托圈
导读:2024年,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需求增长明显,全年的业务需求达到2019-2023年5年业务需求的1.5倍左右。
2024年,这项信托业务实现“爆发式”增长!
数据显示,2024年,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需求增长明显,全年的业务需求达到2019-2023年5年业务需求的1.5倍左右。
尽管早在2019年我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便已引入信托机制,但直到2023年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落地,风险处置信托业务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的重要业务子类,其概念和业务地位才得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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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服务信托“出圈”!
上海信托圈观察到,以下是一些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领域较为活跃的信托公司:
1.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行业内领先的信托公司,在多个大型企业破产重整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在XX集团重整项目里,其设立“XX集团重整服务信托”,综合运用信托架构优势,合理分配信托利益,对推动XX集团债务化解和业务重组起到关键作用。
2.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凭借深厚专业积累与强大资源整合能力参与诸多破产重整项目。在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中,中信信托设立相关服务信托,通过创新信托模式,妥善处理海航集团复杂资产和债务问题,为重整成功提供有力支持。
3.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托股东优势和专业团队,积极投身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在一些地区性大型企业重整项目中,建信信托凭借专业金融服务,助力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化解债务风险,推动企业重新步入正轨。
4.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参与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目,注重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与企业特点制定方案。在部分涉及能源、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重整中,华润信托通过有效的信托管理与运作,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助力企业重整重生 。
此外,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领域创新方面,2024年以来,中诚信托设立了首单财产权型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目,国联信托有首单破产清算服务信托项目落地;金谷信托、西藏信托、浙金信托、山东国信、重庆信托、云南信托等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相继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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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模高达10万亿!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是一种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应用的特殊信托模式,它将信托制度与破产重整程序相结合,为困境企业的重生和债务处理提供了新的途径和解决方案。
以下从基本概念、运作模式、主要作用、参与主体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在企业破产重整时,将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通过信托受益权的分配来实现债务清偿、资产处置、企业经营管理等重整目标。作为一种创新的重整工具,能有效隔离破产企业风险,保障债权人利益,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成功重整。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运作模式
设立信托:破产企业或重整管理人作为委托人,将破产企业的特定资产(如实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转移至信托公司,设立以破产企业重整为目的的信托。
确定受益权:根据重整计划,明确信托受益权的分配规则和对象,通常以债权人、股东等作为受益人,并根据其在重整中的权益份额确定相应的受益权比例。
信托财产管理与处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包括对资产进行变现、经营管理等,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受益权分配: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财产的处置情况和重整计划安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以实现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股东权益调整等重整目标。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主要作用:
隔离风险: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将破产企业的重整资产与其他财产风险隔离开来,避免破产企业的其他风险对重整资产的影响,保障信托财产安全,提高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
灵活处置资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重整需要,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如资产出售、重组、租赁等,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价值。
优化重整程序:可以将复杂的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问题通过信托机制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理,减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直接冲突,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和成功率。
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合理设计信托受益权结构和分配方式,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公平、合理的清偿,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参与主体:
委托人:一般为破产企业或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作为原资产的所有者,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与破产管理人共同决定设立信托事宜;破产管理人则负责具体的信托设立工作,包括与受托人协商信托条款、转移信托财产等。
受托人:通常由信托公司担任。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的信托管理经验和能力,负责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履行受托人职责,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受益人:主要包括债权人、股东等。债权人通过获得信托受益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相应的债务清偿;股东则根据重整计划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后,可能继续持有信托受益权,分享企业重整后的收益。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挑战与未来方向
尽管监管鼓励服务信托,但当前仍面临服务同质化、费率低、法律配套不足(如信托税制、财产登记制度)等问题。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强化信托公司在资产运营中的主动管理能力,避免“通道化”倾向,同时推动信托法与破产法的衔接,明确各方权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