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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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苏银罚决字〔2024〕1-3号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款107万元。

  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孙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杨某元,对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事项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万元、2.5万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备注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

苏银罚决字〔2024〕1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0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24年1月10日

2

孙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

苏银罚决字〔2024〕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24年1月10日

3

杨某元(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

苏银罚决字〔2024〕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2.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