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粉丝博主杠上科技品牌(百万粉丝博主杠上科技品牌怎么办)

小小MT4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C 栏目:金融资讯

近日,科技品牌徕芬与百万粉丝博主“是书瑶呀”的官司风波,在网络上掀起了一波热议。

2024年1月19日晚,“是书瑶呀”在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视频称,“我败诉了,今天赔了33万,但我真的很开心……可以证明我自己的清白,法院认定诽谤不成立。”

随后,1月21日,徕芬在其官方微博@徕芬科技 发布声明,表示“某自媒体博主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接连发布与我司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结果相关视频,其解读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

徕芬同时附上了该案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显示“被告(“是书瑶呀”)存在侮辱、诽谤原告(徕芬公司)的行为”。二审判决书内容显示,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书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既然法院已经作出了二审判决,为何三个月后风波再起?

图说:1月21日,徕芬在其官方账号发布声明,表示博主解读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

纠纷缘起

“是书瑶呀”是一名美妆博主,在其某短视频平台的介绍里写着“8年美妆专业选品出身”,全网有近400万粉丝。

“是书瑶呀”与徕芬的纠纷,前后持续了一年半时间。最早源于2022年上半年双方的一次未能完成的商务合作。

2022年6月30日,“是书瑶呀”在直播时表达了对此番与徕芬合作的强烈不满,称徕芬拒绝签署广告合作合同,并企图“白嫖”其视频广告创意;同时声称之所以“敢直接骂这个品牌,是因为没收徕芬一分钱”。

2022年7月2日,“是书瑶呀”又一次在直播间“炮轰”徕芬,多次发表类似“徕芬哪个疯?疯子的疯……徕芬原来是人来疯”“徕芬这两字不文明”等言论。

此后“是书瑶呀”又两次发布视频,内容多为对徕芬品牌的负面评论,其中一条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有9.3万点赞、9000多条评价。部分受此视频影响的网友,涌进徕芬的淘宝、抖音、微博等平台账号,表达对品牌的不满甚至恶意差评。徕芬认为品牌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向法院提出起诉。

2022年7月5日,徕芬在其官方微信账号上发布了《关于恶意针对我司造谣信息的严正声明》作为回应。

图说:2022年7月,徕芬发布《关于恶意针对我司造谣信息的严正声明》

文章列出了四点认为“是书瑶呀”方造谣的依据,包括针对“是书瑶呀”在直播时提到“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收过徕芬一分的广告费”,徕芬展示了直播平台后台系统截图,以证明徕芬将此前每次的带货佣金都支付给了书瑶。针对“是书瑶呀”表示徕芬拒绝签订合同,徕芬贴出双方洽谈时的聊天记录,表示对方“造谣徕芬不签视频制作合同所展示的贴图,进行了移花接木”。

2023年6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是“名誉权纠纷”,确认了徕芬支付了直播带货佣金、在合作没有成功后主动联系给“是书瑶呀”送出17台吹风机作为抽奖福利等事实,并判定被告(“是书瑶呀”)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徕芬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侵权。

一审之后,徕芬和“是书瑶呀”均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表示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了“是书瑶呀”的上诉请求。

本以为事件尘埃落定,没想到,今年1月19日“是书瑶呀”突然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判决结果“证明我自己的清白”,“法院认定诽谤不成立”。该视频目前已删除。

但1月22日,“是书瑶呀”又发布了一条视频,表示二审判决书删除了“诽谤”这个论述,坚称“确实没有诽谤行为”。

对此争议,多位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虽然二审判决书在总结部分去掉“诽谤”一词,但并不意味着二审法院认为博主不存在诽谤行为。

是否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知名法律博主雷家茂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民事侵权也是分程度的,诽谤行为若在民事上构成侵犯名誉权,但程度不是很严重,可能会不予以判决经济赔偿,仅判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本案二审维持一审被告博主赔偿徕芬经济损失200000元,可以说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还是比较严重的。”雷家茂说。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补充道,在民事领域,相比于诽谤来说,侵害名誉权是一个更大的概念,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判定侵害名誉权,不仅包括侮辱、诽谤行为,还包括一些不构成侮辱、诽谤的行为。诽谤和侵害名誉权的不完全等同,也正是近日“是书瑶呀”回应的重点。

1月22日,“是书瑶呀”在视频中回应,称之前说的清白,指自己没有诽谤品牌,二审法院谨慎认定,修改了一审的论述,自己败诉并非因诽谤,而是因为侮辱,并在视频中贴出了一审、二审的部分判决书。

根据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一审、二审均判定被告“是书瑶呀”对原告徕芬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权,但一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写着“被告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侵权”,二审判决却去掉了“诽谤”一词,写着“综上,被告发布侮辱性言词的行为已经给徕芬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这也是博主“是书瑶呀”说自己没有诽谤,法院认定她说的都是事实的“依据”——虽然被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并非因诽谤。

那么,二审判决书为何会在总结部分去掉“诽谤”一词?这能说明博主没有诽谤吗?

对此,庞九林认为,就本案来说,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详细描述,博主“是书瑶呀”确实大量使用了明显的侮辱、诽谤性表述,有的网友在“是书瑶呀”相关动态下点评、转发,是比较明显的诋毁他人,徕芬的回复比较克制,不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至于二审判决书在总结部分去掉“诽谤”一词,雷家茂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博主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而未做具体区分,并不一定意味着二审法院认为博主不存在诽谤行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也表示,纠结具体的字眼没有意义,二审判决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一审法院的观点和意见予以支持和认定,已经能说明问题。

“没有将一审判决的每个字词都抄入,并不等于否定了一审法院认定博主存在诽谤言行,博主将个别字眼的变动视为对自己行为的肯定,避重就轻地不谈裁判结果,是对判决的误读 。博主多次利用自己的发声优势,再次挑起事端,容易诱发新的争议。”张荆解释道。

给企业和博主合作敲响警钟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发展,企业与博主的合作频率及形式也愈加多见,相应的问题也难以避免。

流量、粉丝量大的博主拥有着较大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助推企业与品牌的发展,但若合作不顺,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此次案件算是给企业与博主的合作敲响了警钟。

对于如何规范企业与博主的合作,减少纠纷的产生,雷家茂指出,首先,企业需慎重选择合作的自媒体博主,自媒体博主亦需谨慎与企业合作,防止各自的权利遭受不当损失;其次,在合作时要签订详尽的、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就合作协议来说,目前,部分网络平台有自己官方的接单渠道,博主和企业、品牌方通过这些渠道达成合作,是比较有保障的,但平台并非免费提供这一服务,比如小红书的接单平台蒲公英、抖音接单平台星图,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若想绕过平台,省去手续费,则存在风险。

当然,即使博主和企业、品牌通过平台合作,也不能规避所有问题,本次事件的双方就是通过官方接单渠道达成合作,但依然出现了纠纷。

雷家茂表示,在出现矛盾与纠纷时,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调解程序与机制,通过和平的方式进行化解,切忌通过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激化矛盾,如通过网络发布贬损信息、不实信息,甚至发动网络暴力等。

“可以考虑引入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或者自媒体博主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与公布,以此约束与规范双方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根据二审维持的一审原判第二项,“是书瑶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抖音、小红书主页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发布时间为一个月,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审判决结束近三个月,博主仍未发布正式道歉视频。

作者: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