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金融新闻网
11月16日,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主办的首届中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大会在京召开。会上,就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郭俊表示,随着多年来的制度建设和监管推动,证监会和交易所已初步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框架,上市公司也逐步适应监管要求,主动披露的意愿日益增强。今年以来,共有超过170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家数再创新高;有3161家公司披露了为减少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家数占比超过全部上市公司的六成。
与此同时,郭俊表示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提出和生物多样性等议题的热度上升,尤其是国际上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制定速度加快,市场各方对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关注度明显提升,诉求日益增强,所披露信息的难度和复杂性大幅提高。他表示,对于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高水平披露要求离不开以下三方面的扎实基础。
一是上市公司的实践能力。应该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实践能力设置、通过努力近期有可能实现的目标,这样才会有更好的鼓励和引导效果。一些披露要求和指标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完美性和自洽性,也确实是未来的目标和方向,但上市公司必须经历较长时间的能力建设和系统搭建才有可能做得到,对这些要求就要考虑是否在短期内实施。例如,当前各方热议的情景分析、范围三的碳排放量披露,据调研显示,现阶段相当数量的大型上市公司都没有足够的基础,甚至在理解上都存在分歧和争议。如果现阶段贸然引入上述指标,可能会脱离上市公司能力现状,强制要求披露反而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是整个市场的协同能力。上市公司是我国优秀企业的代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从上市公司开始做起,有合理之处,也有较好基础。但可持续发展信披是系统工程,不是仅靠上市公司单打独斗就能做好的。例如,在气候变化相关披露方面,既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碳排放相关的技术标准、核验方法等基础工作的支撑,情景分析等还需要大量其他信息来辅助。可持续发展信披规则制定需要密切结合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和实践情况,很难搞单兵突进。
三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近期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持续信披作为绿色金融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在有效监管下才能保障信息披露的质量,真正服务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于多数上市公司而言,初期并不会要求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但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意披露。我国证券法等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范,可持续发展信息也应纳入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如果可持续发展信披缺少后续监管,不排除发生数据造假、漂绿等信息披露乱象,最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这是市场所不能接受的。
此外,在加快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方面,目前,中国证监会正指导沪深交易所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郭俊表示,一是在议题设置方面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坚持求同存异。各国的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各国关注议题的优先序是不同的。在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披规则过程中,既要兼顾共性,更要考虑个性,既要看国际共识,更要看国内关心什么,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能够争取更大共识的方案。二是在指标设置方面兼顾上市公司能力,鼓励更多公司参与。资本市场强调公平,信息披露要求一致性,因此信息披露规则不能仅考虑少数上市公司的实际。三是推进实施步骤方面坚持分类指导和循序渐进。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是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初期不可能要求所有公司“齐步走”,一步到位。应考虑针对不同板块、不同市值的上市公司做出差异化安排,对基础较好的大公司设置强制性高一点的披露要求,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对其他上市公司则鼓励和支持自愿披露,坚持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