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党员干部如此“身兼数职”,不可以!

小小MT4 来源:昆明信息港 °C 栏目:金融资讯

党员干部积极发挥个人专业特长和经验优势,在本职工作之外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本是一件好事,但在实践中,有人却因违规兼职违纪违法。那么,党员干部哪些兼职行为可能触碰纪法底线?让我们走进本周的纪法知识小课堂一起来看看吧。

如此在外兼职,不可取!

1 未经组织审批,兼任名誉职务

2 经组织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额外利益

3 违规将个人专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

4 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取私利,以兼职名义获取酬劳

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违规兼职,既可能引发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以权谋私的廉政风险,也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执纪执法实践中,应对此类问题深入研究、精准认定、抓早抓小、规范处理。

1. 全面理解相关规定,明确行为主体和任职范围

对于党员干部违规兼职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从严把握。

一是违规兼职的行为主体不仅是在职党员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列入兼职取酬禁止性范围的人员,按照是否在职,可以分为在职党员干部、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退居二线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等3类。其中,在职党员干部按照职业、岗位不同,又可分为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等。需要明确的是,将退居二线以及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也纳入规范范畴,旨在防止其搞“权力投资”,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掌握的资源帮助所兼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实现对干部的闭环监督。

二是违规兼职的任职单位不限于营利性组织。党员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兼职的任职单位既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经济组织”,也包括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协会、基金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既不得兼任具体职务,也不得兼任名誉职务。

2. 准确把握认定要点,依纪依法恰当处理

根据《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兼职行为可以从其身份职务、是否在职等入手,结合是否经过批准、是否获取额外利益等关键因素予以认定。现职党员干部以及退居二线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未经组织批准兼职。实践中,此类干部常见的兼职形式有3种。第一,传统兼职型:在本职工作之余,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开展工作;第二,挂靠证书型:将个人某项专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用以申报或维护某方面资质并领取“挂靠费”;第三,固定领酬型:长期接受学校、协会等单位邀请,作为固定课程的教职人员进行教学、授课活动,领取相对固定的课酬等。对于未经批准兼职的党员干部,无论是否获取相应报酬,均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二是经组织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额外利益。对于经批准兼职的党员干部,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外,如获取了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属于违规兼职行为。此处的“额外利益”除薪酬、奖金、津贴外,还应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巧立名目”的酬金、佣金、股权以及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的通信、交通等补贴费用。党员干部违规兼职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若存在违规获取额外利益问题,应一并认定为兼职行为,收缴违纪所得,不再单独予以评价。此外,对于兼职期间,在兼职单位不实际工作,“挂名”兼职获取酬劳,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报酬明显超出同一时期、同一类型市场薪酬水平的,本质上均系权钱交易行为,应以涉嫌受贿犯罪论处。

相关党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