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亿旧案余波未了,中山证券遭连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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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独角金融

  作者 | 郑理

  一枚伪造的银行公章、一名利欲熏心的银行高管,一家陷入困境的米业公司、编织出一张横跨四家金融机构近5亿元的骗贷网络。当刑事判决尘埃落定,民事纠纷的战火又再度燃起。

  1月20日,“券商影子股”锦龙股份(000712.SZ)抛出一份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的诉讼公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将其诉至法院,共同被告还包括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国民基金及朱东卫,包括3.5亿本金和资金占用费损失金额1.39亿元,总计涉案金额高达4.89亿元。

  图源:公告

  该案源于2014年5月一起骗贷案的余波,骗贷的两位核心人员已被判刑。除该重大诉讼外,中山证券在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等涉案金额超过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约3.77%。

  2025年,中山证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29%、净利润下降超八成。对于盈利能力大幅萎缩的中山证券而言,无疑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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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亿骗贷案余波未了,12年拉锯战再升级

  此次纠纷还要从2014年的旧贷余波说起。事件的主角是,吉林通化市柳河县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聚鑫源米业”)实控人刘某义和光大银行的张某。

  因陷入巨额债务和期货亏损的泥潭,刘某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光大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某,寻求获得3.5亿元贷款。

  不过,一系列操作包括给柳河聚鑫源米业修改了财报和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企业信用评级后,但柳河聚鑫源米业因资质仍不符合要求无法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拿到贷款。

  图源:裁判文书网

  刘某义与张某并未就此罢休,反而动起了通过违规通道套取资金的歪心思。

  2014年5月,刘某义经中辕公司朱某牵线,张某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侯某取得联系,确定通过“委托定向投资”模式骗贷。

  具体流程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存入招行无锡分行;招行无锡分行根据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协议及指令,通过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通道,将资金转入柳河聚鑫源米业公司账户。

  整个骗局的核心,在于一系列虚假文件的伪造与层层隐瞒。

  贷款前期,张某伪造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对柳河聚鑫源米业的《尽职调查报告》《授信批复》,并通过修改公司财务报告、调高信用评级,通过朱某发送给侯某,虚构柳河聚鑫源米业符合贷款资质的事实。

  同时,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张某向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同业部负责人赵某乙谎称仅办理同业存款业务,隐瞒资金实际用于放贷给柳河聚鑫源米业的真相,促成该行与招行无锡分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

  2014年5月27日,侯某赴长春签约,刘某义接送其至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张某以盖章为由取走《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私自加盖刘某义事先伪造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法人章后交还侯某。

  随后的5月29日,侯某发现协议印章与光大银行预留印鉴不一致,张某遂修改协议条款(约定以附件印鉴为准),出具财务章磨损,公章代替的虚假《情况说明》,重新加盖假章,并由刘某义安排乔某将材料送至无锡交给侯某。

  同年5月30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将3.5亿元存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资金按约定通道划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当日,刘某义带领柳河聚鑫源米业员工许某,携带4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3.5亿元资金转入聚鑫源米业公司账户。

  资金到账后,刘某义支付了贷款利息486.5万元,支付张某好处费2000万元、刘某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剩下资金用于偿还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

  图源:罐头图库

  短短三个月后,骗局败露。

  2014年8月13日,招商无锡分行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称,光大长春分行的张某等人伪造公章,以光大长春分行名义与其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聚鑫源米业刘某某从“资管通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诈骗3.5亿元贷款;第二日,案件被立案侦查。

  图源:裁判文书网

  至案发时,聚鑫源米业尚有3.45亿贷款无法偿还,公安机关查封了该公司房产、土地,冻结相关账户资金1868.53万元。张某、刘某义也因此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其中,刘某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骗贷,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张某提供虚假证券文件帮助骗贷,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贷罪,因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罚100万元。

  刑事追责落下帷幕,但骗贷案并未真正了结。3.5亿的资金窟窿,为后续金融机构间的诉讼纠纷埋下伏笔。

  早在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首次起诉了招行无锡分行,要求后者支付3.5亿元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等。一审法院认定招行无锡分行承担责任,但招行无锡分行不服上诉到最高院。

  图源:罐头图库

  双方核心争议,一是是否存在委托定向投资关系,招商无锡分行主张江苏高院刑事裁定已认定“名为同业存款、实为委托定向投资”;光大长春分行辩称《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系伪造,双方仅存在同业存款关系。

  二是《同业存款协议》效力,招商无锡分行主张协议因意思表示不一致未成立,或因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光大长春分行主张协议真实有效。

  2017年4月,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诉求。认定的依据为,光大长春分行基于无效协议主张权利无依据,资金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解决,因此该案不审理双方过错及侵权责任。

  截至2025年10月,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仅收回2484.94万元退赔款,不足总损失的7%。在此背景下,该行调整诉讼策略,于2026年初重启诉讼,以“共同侵权”为由追加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为共同被告,试图扩大责任追索范围,突破此前的判决困境。

  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最新的诉讼主张来看,其核心诉求源于“虚假文件冒用名义”的争议。原告称,其支行员工与柳河米业实控人冒用原告名义,于2014年5月与招行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招行无锡分行依据该文件支取了原告在招行无锡分行存入的3.5亿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聚鑫源米业,造成资金损失。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中山证券、招行无锡分行在内的4家金融机构,被告连带赔偿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合计金额4.89亿元。

  从业务实质来看,各方责任界定依然充满争议。

  据锦龙股份公告披露,该笔投资由招行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该行负责。中山证券仅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按委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锦龙股份表示,案件责任归属、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均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将持续披露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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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证券一年涉诉金额超9千万

  此次4.89亿元并非中山证券近期唯一的涉诉案件。

  锦龙股份同时披露,剔除上述重大诉讼后,中山证券在过去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约为9057.25万元,占锦龙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77%。

  图源:公告

  其中,中山证券作为被告,还与百瑞信托、福建海峡银行存在纠纷,案由分别为证券纠纷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诉金融分别为5603.38万元、3406.49万元,目前,两起案件均未作出裁定。

  事实上,中山证券就在两个月前已有败诉案件。

  2025年10月24日,一场长达八年的诉讼拉锯战落槌。中山证券在中金创新诉北极皓天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迎来终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山证券对2700万元债务在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源于2018年中山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与风险隔离方面存在瑕疵,被法院认定未尽勤勉义务。该判决为终审,不可上诉,已经形成明确的负债预期。

  而这起案件可谓一波三折。2013年3月,北极皓天在无实际经营、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骗取”上交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金额为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中山证券作为此次问题债券的承销商。

  随着债券到期违约,由“空壳”公司埋下的隐患彻底爆发。作为后期接盘的投资者,中金创新因债券违约遭受损失,于2018年将北极皓天公司及承销商中山证券等一并告上法庭,案由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202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极皓天公司向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违约损失及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前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中山证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中金创新公司的起诉,免除了中山证券所涉的连带责任。然而,中金创新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终审判决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山证券短期内不仅面临多起未决诉讼的不确定性,还有已终审败诉的明确负债压力,涉诉案由多与证券业务、理财合同、债券承销等核心业务相关,暴露其在过往业务开展中合规审查、勤勉履职等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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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三大业务拖累,营收、净利润双降

  中山证券另一个困境,是业绩的大幅下滑。

  2025年,中山证券营业收入5.5亿元,同比下滑29.17%,净利润0.21亿元,同比下跌88.06%。

  自营业务成为主要拖累,根据未经审计的财报数据,投资收益1.82亿元,同比微降4.97%,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09亿元,上年同期为正向收益1.74亿元,二者合计较上年减少3.91亿元。而投行业务、资管业务的手续费净收入表现也不尽如人意,收入分别为1018.97万元、486.81万元,同比下滑71.53%、73.92%。

  经纪业务成为业绩中的亮点。2025年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2.89亿元,同比增长38.92%;利息净收入1.28亿元,同比增长18.05%——但仍难以抵消其他核心业务的大幅下滑。

  从长期业绩表现看,2021年-2023年,中山证券业绩持续下滑,营业收入分别为10.47亿元、4.16亿元、4.9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0.47亿元、-1.79亿元、-0.94亿元,2024年得益于自营业务的显著改善,公司营收增长接近1倍,达8.42亿元,净利润扭亏为盈至1.7亿元,勉强走出亏损泥潭,却在2025年再次收缩。

  图源:罐头图库

  更严峻的是,其控股股东锦龙股份连续四年亏损,累计亏损超9亿元,股权质押比例高达98.98%,部分股权拍卖甚至遭遇流拍,难以给中山证券提供有力支撑。

  为缓解债务压力,锦龙股份自2023年起便开始筹划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及中山证券的股权。2024年6月,锦龙股份启动中山证券67.78%股权出售计划,但该计划因“防止成为无主营业务的壳公司”等原因于2025年5月终止。

  2024年9月23日,锦龙股份公告,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20%股份,交易对象是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总价款为22.72亿元。

  锦龙股份表示,此次交易在较大程度上缓解公司的财务压力,提升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频繁涉诉的背后,是中山证券长期存在的合规风控漏洞。

  早年间,中山证券凭借债券承销业务一度成为业内“黑马”,2019年债券承销规模排名行业第18位,但过快扩张也埋下隐患。

  2019年起,公司多次因债券承销项目尽调不充分、内核把关不严、利益冲突防范不足、底稿留痕不完善等问题,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020年更因公司治理与内控存在严重缺陷,被暂停新增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自营等多项资本消耗型业务,投行业务遭受重创;2021年、2024年又因投行业务问题被监管开出罚单。

  2025年12月,中山证券厦门分公司因”合规管控不到位,公司员工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负责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经纪人名义挂靠客户获取业绩提成”,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5年93家券商参与投行业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划分主要反映参评券商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等四类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服务高水平科技、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新股估值定价等情况的相对水平。中山证券评级从前一年的B类降至C类。而此前的优势业务债券承销2025年已经滑落至行业第91位,处于末尾水平。

  中山证券因债券承销业务合规问题卷入纠纷中,虽部分案件已妥善处置,但频繁的涉诉事项不仅消耗了公司大量的人力、财力成本,也对其业务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整体来看,中山证券正面临涉诉纠纷多、业绩下滑、股东支撑薄弱的多重挑战。光大银行起诉4家金融机构案件尚未开庭,中山证券的最终责任归属仍存悬念,后续案件审理结果、合规风控体系完善程度及业绩复苏进度,将成为决定其发展走向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