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猝死,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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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融时报

  每日自动扣除3元保费,却在出险时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显示,一名外卖骑手在投保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该外卖骑手“自身疾病”为由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60万元。

  案件显示,2024年7月,刘某成为某外卖平台骑手。按照该外卖平台规则,每日首次接单时,系统自动从其劳务报酬中扣除3元,用于投保某保险公司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额为60万元。该模式意味着外卖骑手“接单即投保”。2024年11月19日,刘某正常接单并通过平台代扣了3元保费,保单期限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当天13时左右,刘某在送餐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经120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家人认为,刘某事发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非既往症)”的理赔条件,第一时间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死者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属自身疾病”为由,认为刘某意外身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家人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由于某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证据,亦未行使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刘某家人提交的保费扣款记录、保单、120急救单据、死亡证明等证据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其虽主张刘某存在既往病史,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显示该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询问过刘某相关健康状况。

  据此,法院认为,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应具备审核投保人健康状况的能力和经验,未举证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该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大,“3元日投保险”“接单即投保”已成为常见投保模式。尤其是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从新业态劳动者的“3元日投保险”,到普通消费者熟悉的航意险、账户安全险等,低价保险产品层出不穷,这些产品凭借投保便捷、保费低廉的特点,迅速获得市场认可。

  但实践中“投保易、理赔难”现象也随之凸显。部分保险公司在推广低价保险产品时,往往突出保障额度而弱化免责条款,在理赔时则严格审查,甚至滥用免责条款。

  对此,不少业内专家认为,保险业的创新发展不能偏离保障本源。随着保险产品形态日益丰富,保险消费场景更加多元,保险公司更应坚守保险保障本源。“无论是传统保险还是互联网保险,无论是大额保单还是小额保障,保险公司都应当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保险责任。”接受采访的业内专家说。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增强证据保全意识至关重要。”在谈到如何面对保险理赔可能存在的风险时,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注意保存投保过程记录、保费支付凭证、保险条款等材料;发生保险事故后,消费者也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的保险产品,消费者更要留意电子保单的保存,以及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