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

小小MT4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C 栏目:金融资讯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分级分类授权,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推动金融监管总局四级垂管体系不断凝聚“强监管”合力,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各金融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评估,在“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将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部分变更及人员任职等4类报告事项的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监测下放事权的运行情况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服务质效不减,不断提升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分级分类授权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现就授权各金融监管局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金融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确保监管工作质效的前提下,将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

  二、可由金融监管支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二)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

  三、可由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报告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

  (二)辖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法人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动的事项,以及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任职等事项;

  (三)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

  (四)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或业务负责人。

  四、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应统筹做好空白许可证调配。

  五、各金融监管局应全面推进金融监管支局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事权下放评估机制,充分评估辖内各金融监管支局承接能力,并注意听取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意见。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评估结果,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下放工作并做好相关事项交接,原则上应在2027年年底前完成上述行政许可和报告事项下放。

  六、各金融监管局应根据相关事项下放情况,为金融监管支局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有序设置辖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权限,并做好系统管理工作。相关系统权限设置应与此次下放事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扩大支局负责的事项范围,系统管理权限原则上不下放支局。

  七、相关事项下放后,各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市场准入后评估,动态调整授权下放的相关事项,持续提升辖内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并指导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衔接。金融监管分局在受理审批相关县域机构准入事项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的监管联动和信息共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