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索赔已有胜诉案例,维权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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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有胜诉先例

  在法律实践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重要基础。此前,已有部分投资者就扬子新材(维权)的虚假陈述行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率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刘鹏律师专栏)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后续同类型案件也将依照“同案同判”原则进行判决,胜诉概率极高。投资者可索赔损失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依据一审判决符合于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可报名索赔,只有主动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会进行赔付。(扬子新材维权入口)

  中国证监会历来秉持“零容忍”原则,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受损投资者应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二、股民维权依据

  扬子新材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证监会对公司信披违法违规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为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以及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但在2020年年度报吿中未披露该事项,导致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并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受法定时效限制(通常为三年,自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鉴于扬子新材已被处罚,诉讼时效正在一天天减少。权利无需沉睡,及时主张方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鹏律师,专注证券维权19年,自2006年执业以来,成功为中青宝、国华网安、劲嘉股份(维权)等 300 余家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成功维权,案件在办数量超过 14000 起,胜诉率达 99.2%。作为业内资深证券维权律师,刘鹏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诉讼经验丰富,索赔策略高效,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维权实力行业领先。证券维权,选对律师是关键!专业决定胜算,经验确保结果,选择刘鹏律师,让您的索赔更稳妥、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