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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于2025年4月9日发布了对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及2位责任人的监管措施决定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在客户开户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权限开通业务中,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此,深圳证监局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营业部负责人李某立及员工李某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详细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
经查,该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开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权限开通业务中,存在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9日
李某立:
经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开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权限开通业务中,存在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李某立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某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9日
李某美:
经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开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权限开通业务中,存在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李某美作为该营业部员工,对营业部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某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