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创始人发文称新闻失实骂记者无良,企业被判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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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上市公司的创始人,用公号发文称某知名媒体的新闻报道失实,骂记者是“无良记者”,结果反被记者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新闻报道不失实,这家上市公司和创始人应在省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记者陈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陈某某维权开支3万元。

  这不但是首例,还被澎湃新闻给报道了。这波二次舆情闹的远比一次舆情大得多。

  这是一家创立于1996年的上市公司。2021年至2024年,某知名媒体记者陈某某写了多篇关于该公司的新闻报道。

  2024年3月,公号“蓝某某博士”刊发《记者陈某某(注:原文为实名)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一文。

  记者陈某某认为,该文章系上市公司及创始人发布,文章严重贬损其名誉,故将上市公司和蓝某某一并起诉。

  法庭上,被告上市公司称发文的不是公司的官方公号,不侵权。公司创始人则根本没来法庭,连书面答辩意见都没交。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新闻报道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作为基础,无明显失实,记者陈某某进行新闻报道,是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與论监督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在上述前提下,公号“蓝某某博士”发文,称涉案新闻报道“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涉案记者“多次发布与事实不符、误导性很强的新闻报道”,是“无良记者”,还刻意在“无良记者”“歪风邪气”等侮辱性词汇上对字体加粗进行强调,系对原告进行的直接侮辱。这些内容均构成对记者陈某某的名誉侵权。

  涉案文章阅读量达1782次,留言区出现负面评论,且股吧平台亦出现“无良记者诋毁企业”的转载评论,实质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的结果。

  法院同时认定:虽然涉案公号未实名认证,但通过该公号过往发布的相关署名文章等证据可以认定,被起诉的这家上市公司的创始人系文章的直接发布主体。上市公司虽辩称涉案公号非公司所有、文章非公司发布,但其在明知涉案个人公众号的身份与公司存在关联,且多次发布与公司相关文章的情况下,持放任态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翻译成通俗的话就是:他是你们公司老板,他瞎发,你们公司的公关、法务这些人,就不拦着吗?不拦着,放任他,公司就要担责。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做出(2024)陕0113民初3161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令某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创始人应删除涉案文章,在省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刊登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消除影响、恢复记者陈某某名誉;同时判令二被告支付记者陈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被告上市公司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