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证监局出手!某私募因停摆后拒报财报,被证监局罚款合计1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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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私募基金日报

  12月12日,大连证监局对F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7万元的罚款,罚款合计1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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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摆后拒报财报

  当事人:F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C基金),住所:辽宁省大连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张某,女,1958年1月出生,时任FC基金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FC基金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FC基金、张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FC基金于2016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RD新三板转板2号私募投资基金等14支备案基金产品。2024年4月16日,FC基金向其投资人发送邮件,称“FC公司目前因资不抵债已无力维持正常运营,所有相关产品管理工作也已无法正常开展”。自此,FC基金不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职责,办公场所无人办公,办公电话无人接听。期间,FC基金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14支基金产品的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张某作为时任FC基金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在调查期间拒绝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合同、合伙协议、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FC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FC基金的上述违法行为,FC基金时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张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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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警告并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F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7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