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金融一线消息,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金融统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征信、反洗钱业务管理有关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386.939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1006.41元,合计罚没款为387.039641万元。
同时,招某贞,时任职务所在部门为东莞银行个人业务部,对东莞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
刘某风,时任职务所在部门为东莞银行资产管理部,对东莞银行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负有责任,被罚款2.8万元。
林某山,时任职务所在部门为东莞银行运营管理部,对东莞银行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负有责任,被罚款1.5万元。
江某平,时任职务所在部门为东莞银行直销银行事业部,对东莞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负有责任,被罚款2.7万元。
肖某明,时任职务所在部门为东莞银行合规部,对东莞银行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及排除理由不合理负有责任,被罚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