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上市券商及总裁被限高,只是虚惊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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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红塔证券被北京金融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涉及金额1.02亿元。红塔证券及其总裁沈春晖一同被限高的消息,迅速引发媒体广泛报道与市场热议。面对舆论关切,红塔证券于9月8日发布官方声明公告。

综合自丨券商中国、独角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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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红塔证券被北京金融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涉及金额1.02亿元。因为该执行案件,红塔证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均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公告,红塔证券此次的风波源于红塔证券一资管产品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潼骁投资”)之间的仲裁案件,涉事债券标的正是多年前因爆雷而备受瞩目的“华晨债”。

仲裁结果显示,上述券商资管产品要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1万元。今年7月初潼骁投资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已从该资管产品托管账户划扣3793.21万元。

红塔证券强调,根据仲裁结果,相关付款义务实际指向旗下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红鑫2号),并非由红塔证券自身承担。

1.

红塔证券被限高/

据悉,由于红塔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7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红塔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涉案执行金额达1.02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红塔证券法定代表人正是公司总裁沈春晖。上述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出之日起生效,待红塔证券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

2.

事涉“华晨债”违约

红塔证券称“不负有付款义务”/

红塔证券“限制消费令”风波的起点,要追溯到五年前。

根据红塔证券年报,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与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5万元,红鑫2号以“19华晨04”债券作为质押担保。

当月(2020年8月),因红鑫2号质押债券折算率下调,为避免出现质押债券欠库的情况,红塔证券应托管人要求补足现金2950万元至红鑫2号账户;次月(2020年9月),红塔证券从红鑫2号账户取回1000万元。

2020年10月下旬,华晨集团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仅支付了利息,本金未能兑付,逃废债等质疑四起。

随后2020年11月,“19华晨04”债券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华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破产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向红鑫2号支付债券清偿款3647.26万元,且预计将继续支付1731.79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上海潼骁投资认为,红鑫2号未偿还其向潼骁1号所借款项,已构成违约,且红塔证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2号账户1000万元,侵犯了潼骁投资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上海潼骁投资于2024年10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红塔证券近期发布的半年报里显示,该案件在2025年2月11日开庭审理,4月14日裁决结果出炉:

红鑫2号要向潼骁1号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1万元;

潼骁1号有权就红鑫2号从华晨集团就“19华晨04”债券已经受偿的金额上优先受偿,并在未来就“19华晨04”债券继续受偿的金额上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仲裁费73.70万元应由红鑫2号全部承担;鉴于上海潼骁投资已经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故红鑫2号应向上海潼骁投资支付上述费用。

潼骁投资的三项核心请求中,仲裁仅支持了前两项。但第三项要求红塔证券承担1000万元及利息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被驳回。

红塔证券表示,裁决结果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

红塔证券也在公告中强调称,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鑫2号而非红塔证券,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

3.

“限制消费令”为何下发又撤销?/

既然红塔证券称公司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此前又为何“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收到了限制消费令?

不过,红塔证券表示,针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先生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既然如此,红塔证券此前为何收到“限制消费令”、又为何短时间内被撤销?

你认为此次限制消费令风波会对红塔证券产生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