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公司被罚6.6万元: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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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因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未向社会公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事项;未向社会公开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事项;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变更备案受到警告,并被罚款6.6万元。

  温某(时任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未向社会公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事项、未向社会公开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事项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罚款1650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上海银罚字〔2025〕45

1.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2.未向社会公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事项;

3.未向社会公开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事项;

4.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变更备案。

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6.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5年11月4日

一年

2

温某(时任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负责人)

上海银罚字〔2025〕44

对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未向社会公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事项、未向社会公开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事项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以罚款人民币1650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5年11月4日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