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象新闻
近日,一名自称民生银行某支行前副行长的男子肖某开通社交账号,通过讲述入狱前经历受到网友关注。
该视频账号自8月19日上传第一条视频,截至目前共收获粉丝量2.2万。
8月25日下午,三湘都市报记者致电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称将向上级反映情况。
此账号已显示为无法关注状态,其视频作品已全部下架。
裁判文书网显示,肖某生于1983年,大学毕业后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工作,历任客户经理、理财部门经理、见习行长助理等职务,2014年底起担任负责个人理财等业务的副行长。
公诉书显示,肖某当年入狱是因涉案时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某,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钱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6亿余元。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肖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北京市一中院查明,张颖担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期间,自2013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陈某健、王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6亿余元。
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副行长肖野,明知张颖向被害人转让的理财产品存在不规范之处,仍帮助张颖向被害人推销理财产品,违反规定未将客户资金存入银行理财金账户,并在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张颖指使航天桥支行员工何某伪造的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致使客户资金脱离银行监管。肖野参与销售理财转让产品 13.8 余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张颖生于1980年,名校金融系毕业,2011年加入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在张颖任下,该支行资产规模急剧飙升,私人银行业务也做得风生水起。
而肖野生于1983年,2006年大学毕业后到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工作,历任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理财部门经理、见习行长助理等职务,2014年底起担任负责个人理财等业务的副行长,直接领导是张颖。
2017年4月13日,时任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被公安机关带走,客户由此得知他们此前在该支行购买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系张颖等人伪造。一起涉案金额数十亿元的“假理财案”,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2017年4月12日,张颖被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约谈调查,就在当晚,她和肖野指示员工连夜销毁资料证据。
裁判文书显示,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政人员何某琼的证人证言称,2017年4月12日,多名客户到航天桥支行要求核实理财产品的真伪。当天,肖野让其下班后不要走,一起留在支行等待张颖的指示。
肖野于当晚20时左右前往分行,临走时,他安排何某琼和高燕留在支行,看张颖有无其它吩咐。
当晚21、22时,张颖微信告诉何某琼总行要到支行检查,让其把张颖电脑桌面上名为“对账单”的文件夹删除,并把张颖办公室抽屉里的文件拉走。“张颖说这些材料都不能让总行知道。”何某琼按照张颖的指示将相关文件永久性删除。
约22时,肖野发微信让何某琼将肖野办公室的电脑D盘格式化,把肖野保险柜和抽屉里的理财合同拉走,把李亚慧用过的几台电脑中涉及“结构性理财”的文件全删除。
次日,在分行的反复追问下,此前被带走的合同、公章等才被重新交回。
而在2017年4月13日16时许,在公安机关将张颖带走前,她还用通讯软件与何某沟通,让何某转告联系相关人员,并特意嘱咐发完信息就删除。
张颖供述,对于虚假理财产品购买人转入其控制的陈某健等人民生银行卡的钱款,她支付给为自己介绍个人客户定期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赵某好处费7、8亿元,赵某介绍来的客户存款共计100余亿元。
此外,张颖还用控制的个人银行卡内的2、3亿元购买房产,以其母亲、朋友、朋友母亲的名义持有这些房产,这些房产有的办了房本,有的只签了合同。她还花费几亿元购买了大量的手串、珠宝、玉石、手表等物品,并购买了宝马X5、MINI、特斯拉等轿车。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认为,张颖、肖野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张颖、肖野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进行了二审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建议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肖野以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依法予以改判;对于上诉人张颖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颖的上诉理由为:1、其构成职务侵占罪;2、其属于自首;3、一审未考虑其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导致量刑畸重。
肖野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改变指控罪名属于程序违法;2、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仅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北京市高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考虑到张颖及肖野的供述和辩解,不能排除肖野始终信赖张颖基于自身职务组织销售理财产品转让,无法确认肖野能够认识到涉案理财产品转让就是虚假的,无法证明其具有帮助张颖诈骗客户资金并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认定肖野构成张颖合同诈骗罪共犯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张颖与肖野分别作为航天桥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范围内已经成立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张颖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不影响将肖野的上述违规帮助行为独立评价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肖野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而张颖的上诉理由未被采纳,刑期和罪名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