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光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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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
2025年6月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开展的各类金融业务活动。让我们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共同探究非法金融活动的惯用手段和危害,助您远离金融陷阱。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龙用自己的另一个名为邹某龙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某路。杨某龙设立该公司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网络媒体、电视台等方式夸大宣传其公司实力,称其公司具有完善的养老产品、养老服务及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寺庙福位”,以投资后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和分红来吸引老年群众成为该公司会员。
之后,该公司无法如约兑付,投资群众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本案涉及投资人66人,借款金额共计223.56万元,实际损失金额168.32万元。经查,该公司自成立之后截至案发,未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税款,且该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龙作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业务员通过微信朋友圈、网络媒体、电视台等方式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向不特定老年群体以提供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杨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涉案未返还的168.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不足部分责令杨某龙予以退赔,依法按比例发还投资参与人。
阳光风险提示
本案被告人一是通过宣传老年之家项目,包括老年之家俱乐部、老年之家APP商城、互助养老、候鸟迁徙式养老等,以给老年人提供一切涵盖医疗、保健、养生、娱乐、老年用品、日常消费等服务为名,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二是以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吸引老年群众成为其会员,之后被告人因运营成本较高及经营不当,资金链断裂,致使66名投资人资金损失。
广大人民群众在投资养老产业时,要根据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宣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许诺的回报或分红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否具有给付所承诺回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分辨融资活动是否属于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行为。
对于公开募集资金行为,还要进一步了解相关公司企业是否具有相应金融业务许可,判断是合法融资还是非法集资。没有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以入股、投资、预定等名义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其他投资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的,就是非法集资。尤其老年人,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被不实宣传及高额回报蒙蔽双眼,守好自己的养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