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趣财经
导读: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的争端再度升级,双方围绕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月28日,天丝集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份名为《正本清源系列声明二:谁在混淆视听?“50年协议”毫无意义》的声明,对华彬集团提及的“50年协议”进行了全面驳斥。
中国红牛于3月3日晚发布声明,坚决回应,表示依法享有50年《协议书》约定权利,并对泰国天丝的声明进行了逐条反驳。双方的激烈交锋,让这场红牛品牌之争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中国红牛的声明开篇即指出,泰国天丝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围绕50年《协议书》的“意义”发表万字长文,但此前却矢口否认签署过该协议,公开主张不存在该份协议。如今态度上的明显转变以及文字披露的信息,反而证明了泰国天丝已自认50年《协议书》的真实存在,并且该协议对认定中国红牛系列纠纷具有决定性意义。
天丝态度转变,自认协议真实?
中国红牛指出,天丝集团在其最近的声明中,通篇不再明确否认签署过50年《协议书》或声称不存在该份协议,这实际上已经自认了该协议的真实性。此前,天丝集团及相关方一直矢口否认签署过这份协议,公开主张不存在该份协议。然而,如今其态度上的明显转变,以及文字中披露的信息,都证明了天丝集团已经无法回避50年《协议书》的真实存在。
中国红牛进一步强调,50年《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丙方是中泰红牛或经政府批准的其它名称的公司。天丝集团却以偏概全,故意抹去《协议书》丙方定义的后半句,试图暗示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存疑”。然而,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只会让业界更加看清天丝集团的真实面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935号生效裁定书已经认定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书》的签约主体,享有该协议所约定的权利。这一法律裁决,为中国红牛在争夺战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签字真实无误,天丝无法解释
针对天丝集团强调50年《协议书》没有加盖企业公章的说法,中国红牛也给出了有力的反驳。中国红牛指出,《98年合资合同》签字页上,天丝集团签署时也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并且PAVANA女士是天丝集团的签字代表。显然,PAVANA女士签字以及签字加盖公章,都是天丝集团对外签署协议的惯例,且天丝集团对该两种签约方式均认可其合法性、有效性。
此外,50年《协议书》原件已经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签字真实无误。面对司法鉴定意见,天丝集团除了矢口否认外,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协议书》上会有PAVANA女士的亲笔签名。深圳前海法院一审判决也认定了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这一事实依据正是司法鉴定意见。面对这一不容改变的事实,天丝集团无疑是在负隅顽抗,颠倒黑白。
深圳前海法院一审判决原文中国红牛还揭露了天丝集团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案件中的恶意行为。天丝集团断章取义,掩盖仲裁庭因50年《协议书》不属于仲裁案件审理范围,故未对该协议进行审查的事实。天丝集团以未采纳该协议来影射协议的真实性,恶意歪曲事实,欺骗媒体和公众。
协议与合资合同性质不同,天丝混淆视听?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明确指出,天丝集团故意混淆50年《协议书》和合资合同,用股东协议取代资源方和合资公司签订的协议,只谈股东权利,不谈作为资源方的义务,这种做法漏洞百出。
合资合同并不具有变更或取代50年《协议书》的效力。50年《协议书》与合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这一事实已经被深圳中院认定。天丝集团以合资合同20年期限来否定50年《协议书》中约定中国红牛的50年期限利益,这种做法是不能成立的。同时,天丝集团利用其控制主体恶意阻挠中国红牛通过董事会决议延长经营期限,这属于恶意违约行为。
司法鉴定意见书原文50年《协议书》与红牛饮料在中国的合法化直接相关。在天丝集团不能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的情况下,其与中国国企合作,多方达成由合资公司50年独家经营的约定。50年《协议书》签订后,各方未再共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不存在变更或终止50年《协议书》的合意。天丝集团意图通过篡改历史,掩盖其恶意违约攫取合资利益的不诚信、不道义、不合法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中国红牛与天丝集团之间关于使用红牛商标以及生产红牛饮料产生的纠纷,“已有另案诉讼,应另行解决”。在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之时,天丝集团对事实和裁判文书肆意剪接拼凑、断章取义、歪曲事实,这是其试图干扰司法和市场秩序的一贯做法,也是其炮制虚假消息、欺骗蒙蔽误导公众的惯用手段。
天丝撕毁协议,违背诚信原则
针对泰国天丝在声明中对50年《协议书》真实性的诸多质疑,中国红牛逐一进行了驳斥,展现出了坚定的立场和决心。
在中国红牛看来,双方曾携手共进的协议,如今却成了泰国天丝单方面撕毁的废纸一张。泰国天丝不仅撕毁了协议,还与中国红牛前总经理组建的团队以及各路资本暗中勾结,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消灭中国红牛这一实体,独吞中国红牛历经三十年奋斗与投入所换来的丰硕成果。
中国红牛强调,如果天丝集团的阴谋得逞,那么这将是对法律的践踏、对道理的蔑视、对情感的冷漠。 “相信各级司法机关会对50年《协议书》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对中国红牛及其庞大产业链的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公正的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公司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此前表示,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宪章性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具体协议等文件不仅是公司运营的法律基础,也是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工具。宪章性协议通常是在公司成立之初,由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签订的基础性协议,这类协议往往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决策机制等关键条款,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调。
从情理的角度来看,中国红牛作为中国市场上的知名品牌,其成长历程充满了艰辛与汗水。从最初的默默无闻,到如今的家喻户晓,中国红牛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与喜爱。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恰逢中泰建交50周年,被誉为“中泰友谊金色50年”。中国红牛作为这一历史进程的见证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其生产销售一切正常。中国红牛表示,将一如既往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共筑满意消费,回报广大消费者以及合作伙伴的长期信任和支持。
这场围绕“红牛”品牌的争夺战,无疑是一场漫长而复杂的法律和商业博弈。但无论如何,都希望这场争议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推动红牛品牌的健康发展,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