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北京玖富的投诉,平台这样判...(北京玖富集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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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资管黑板报转载了一篇《玖富出借人的心声...》的文章,内容由出借人提供,但被北京玖富公司投诉...,腾讯平台判定不侵权。

北京玖富投诉的具体内容为:

文章包含针对玖富企业的刻意抹黑内容,包含“北京玖富还我孩子救命钱”等不实言论,同时涉嫌非法聚集寻衅滋事行为,还钱属于民间借贷专业用语,经最高法院判决,玖富属于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故玖富不存在欠钱不还等情形,同时玖富作为北京市政府认定的p2p良退平台,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日,腾讯平台回复判断结果:

侵权投诉审核不通过

经平台审核,根据本次投诉未能核实判断被投诉内容侵权,对本次投诉暂不予支持

转发的文章内容:

玖富出借人的心声...

玖富最新败诉案例:

1月24日,出借人提供了一个判决书--2025年最新山西高院判决。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晋民申496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首先,原审已查明,玖富普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也未在其营业执照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故原审判决认为玖富普惠公司不具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经营范围并无不当,玖富普惠公司主张仅存在中介服务合同关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玖富普惠公司提供的服务与银行发售的金融理财产品相类似,其未向被申请人披露实际借款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交易一方主体,不能选择和知悉借款人,无法规避和防范风险,按玖富普惠公司设定的交易模式有违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第三,玖富普惠公司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诉讼中玖富普惠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无不当;第四,关于玖富普惠公司提交的相关案件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已作充分论述和回应,本院经审查认为理据充分,不再赘述。综上,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玖富普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晓斌

审判员 吴捷慧

审判员 贺芳丽

书记员 甄配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资管黑板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