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多事之秋”:前有兰世立公开宣战,后有子公司一审败诉、天价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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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证券之星

  在湖北前首富兰世立近期高调“宣战”金龙鱼后,这家粮油巨头尚未作出回应,其现阶段的注意力正聚焦于子公司一审败诉的刑事案件。

  金龙鱼11月19日公告称,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单位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广州益海总经理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广州益海需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今年前三季度,金龙鱼实现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若依照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利润将面临严重冲击。证券之星注意到,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选择上诉,金龙鱼亦围绕该案件于11月21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表示,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的,广州益海才是被蒙蔽的一方。他同时认为,一审判决根本错误,广州益海将积极进行上诉。

  01.子公司刑案陷“罗生门”

  该案核心是一起围绕棕榈油交易的重大合同诈骗案。

  根据《起诉书》,检方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间,云南惠嘉公司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贿赂安徽华文公司高管,将“先款后货”的交易模式非法变更为“先货后款”,并随后通过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对账函等手段,大肆超额度提走并销售存放在广州益海等仓库的棕榈油,却未向安徽华文支付足额货款,造成其巨额经济损失。

  在此过程中,检方认为广州益海及其工作人员在此次合同诈骗案中收受贿赂,受贿后,利用职务提供关键协助,在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掩盖了货物已被盗卖的事实,从而被认定为该合同诈骗案的重要帮助犯。

  此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亦认为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

  图一 来自金龙鱼11月19日发布的公告截图

  而在金龙鱼召开的11月21日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中,房彦江坚称广州益海被冤枉。房彦江称,本案的本质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不仅知情,而且直接参与、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形。“我司才是被蒙骗一方。”

  图二 来自金龙鱼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截图

  此次说明会上,金龙鱼方面进一步阐述了广州益海未参与合同诈骗案的核心依据。

  金龙鱼方面指出,安徽华文高管收受贿赂后,不仅违规将交易改为“先货后款”,更直接指导并传递了用于提货的伪造文件,而广州益海仅是依据其指令行事的被蒙蔽方。此外,安徽华文在收到真实库存函后故意销毁,并长期以假报表欺骗审计,广州益海不可能知道安徽华文的高管及合同授权人员会从事上述造假行为。

  金龙鱼还从客观条件上提出反驳: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除去自用外,可对外中转的不足10万吨,根本无法承载指控中所述的百万吨棕榈油存量。此外,公司没有理由为安徽华文免费存储棕榈油长达十几年,且棕榈油质保期较短,行业内从未有企业可将其存储十几年而不销售。

  02.上诉理由剑指一审审判不公

  在说明会中,房彦江还列举了多项上诉理由,为广州益海进行辩护。

  房彦江首先强调,公司在整个交易中处于被蒙蔽地位,对所谓的“诈骗行为”既不知情,更未参与,主观上完全没有犯罪故意。其次,从客观行为看,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采购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甚至偏高的市场价格,并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最关键的是,一审判决所依赖的《审计报告》在程序与实体上存在瑕疵,其结论前后矛盾,并错误地用“期货价格”来衡量“现货交易”,人为选取了极端数据,导致认定事实根本错误。

  其次,房彦江还指出,一审判决违背基本的商业常识。

  一是对进口贸易的商业常识缺乏基本认识,将合法合规的在途货物买卖与进口报关流程,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二是作为贸易商,安徽华文进口棕榈油后数十年不销售,违背贸易

  常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三是棕榈油保质期较短,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并且存储十多年,光仓储费就需要人民币几十亿;四是广州益海的罐容约为16万吨,除去自用外,可以对外中转使用的不足10万吨。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广州益海,背离基本业务常识。

  上诉理由还认为,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以及一审判决违背基本刑事证据规则,采信证据根本错误。房彦江称,一审判决对在案证据、辩方证据中,大量足以证实广州益海无罪的证据,无故均未采信;对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明显不真实,甚至不合法的证据,坚持作为定罪依据予以采信;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仅以毫无依据的推定代替证据,予以认定。

  金龙鱼方面据此表示,一审判决根本错误,公司坚持认为本案二审依法应当改判。

  证券之星注意到,在说明会当天回复投资者提问中,公司方面还提到,其认为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承担18.81亿元损失赔偿没有依据,并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柳德刚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

  图三 来自金龙鱼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截图

  案件最终定论需等待二审结果。金龙鱼方面称,如二审维持原判,公司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由于案件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市场已对此作出反应。证券之星留意到,金龙鱼股价自11月20日起连续受挫。截至11月24日,其区间跌幅达7.97%,市值蒸发约90亿元。(本文首发证券之星,作者|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