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之间并无上下级之分和大小之分,只是分工(分权)不同而已
文/高景言
如果翻阅公司章程,我们经常能看到“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表述。而登录一些专业网站,搜索“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大量案例涉及的公司章程中也采用这种表述。还有三大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搜索公告栏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表述也有很多。其实,公司法出台至今,并无此规定。那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的地位是否有高低、上下之分呢?股东会、董事会被视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什么来历?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年5月15日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这两个意见,为公司法的前身。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可设立股东会,也可不设立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应该说,如今很多公司章程中依然写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有渊源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也根深蒂固地认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实,2023年第二次修订公司法之前的条文中,未见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表述。
1993年出台公司法后,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05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三次修正,2018年第四次修正,2023年第二次修订,均未出现过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条文表述。
2023年修订之前的公司法条文,对股东会的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对董事会的表述则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那么,2023年第二次修订公司法时,关于股东会、董事会,条文表述是怎样的?
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会的定位与原先的表述一致。其第五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这与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表述完全一致。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定位的文字表述与有限公司一致。
但对于董事会的定位,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则与2018年公司法不尽一致,删去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同时,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也相应做了调整。
2023年公司法将原先股东会职权中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移交至董事会,股东会不再直接干预具体经营决策;同时,将2018年公司法股东会职权中的“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去掉了,尽管2023年公司法未在董事会职权中列举,但毫无疑问,这一职权可由董事会行使。
除此之外,2023年公司法还新增了董事会的下列法定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可以向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或者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如果无须股东会决议,应当经董事会决议;董事成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第六十七条在列举了董事会的职权后,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需要指出的是,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会与董事会关系做出了重大调整,删去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关的独立地位。股东会不再直接对董事会行使领导权,而是通过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等法律途径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从立法宗旨看,2023年修订前的公司法更多体现股东的利益和意志,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则更关注公司作为法人所承载的职工、债权人、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此外,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为新增的条文,其内容为: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此条款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的规定,但强调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应当对解任的董事予以“赔偿”。而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补偿”。这一制度安排既保护了股东权利,又平衡了董事利益。
总之,从1993年公司法出台至今,股东会、董事会没有所谓的有上下级之分、高低之分,而是基于公司治理逻辑形成的不同层级机构;二者通过法律和章程明确分工,共同保障公司的高效运作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作者系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