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被罚32万元: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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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罚款人民币 32 万元。

  李某(时任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某平(时任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