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就移:证券行政违法和犯罪边界需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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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刑者无疆

  如果你是一个股民,炒股赚了100万,你觉得自己合法合规,但是却被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被行政处罚,你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但等来的,却可能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面临着5年以下的刑期。而如果运气好,刚好赶上牛市,你赚了1000万,就是5年以上刑期(因为算违法所得不扣除市场因素)。而此前证监会的处罚,反过来又成了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你选择任命认怂,以认罪认罚或自首换取轻判,那么,你就需要不得不服,放弃对证监会的复议。即使如此,除了坐牢之外,你还要面临几倍于收入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行业禁入,可能倾家荡产、人财两空、百口莫辩。(其实,这套逻辑,也适用于炒期货的人。)

  股民为什么会陷入这种百口莫辩,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行政处罚加刑事追诉的“混合双打”,毫无还手之力。

  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到底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没有明确的标准;

  二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之间几乎没有边界;

  三是,行政与刑事互相“成全”,一个提供行政认定、一个制作口供,并留下“认罪轻判”的出口,否则重判,试想,即便真的觉得自己冤枉,但因为没标准,又有几个人能放下包袱,进行有效抗辩?

  “严打”证券期货违法的背景下,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加上证监会强制部分上市公司做“市值管理”,另一方面,监管层对“量化交易”态度暧昧,我们非常担心,在不远的将来,那些参与“市值管理”的实控人、高管、机构;以及“量化交易”、“AI炒股”的股民,会成为下一个“犯罪增长点”,因为前者不可避免影响股票交易价量,后者很容易被认为控制多个账户联合连续交易。股民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滑进犯罪陷阱:以为自己合法,其实一直在“犯罪”,没赚钱还好说,一旦赚到钱,就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到底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没有标准,股民很难自证清白。

  2007年,证监会曾发布过一个比较粗糙、但相对具有可操作性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但是在2020年被废止了。此后,不仅没有公布更科学、更合理的新标准,反而变成没有标准或者秘密标准。

  我们研究了证监会历年来几十个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发现,其适用了几十个衡量指标,各种各样的排列组合,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2025年晚近的处罚中,压根就没有使用任何认定指标。

  结果是,你觉得你没有操纵,但证监会说你操纵了,争来争去,你会发现,因为没有具体的指标可以衡量,所以,你很难自证清白。

  我们向证监会申请公开操纵认定标准,但证监会以我们是咨询、不是申请信息为由,拒绝回答到底是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标准、或是有抽屉文件但不公开,此案正在北京金融法院诉讼中,目前尚未判决。但至少目前没有公开的操纵标准是事实,也决定了证监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威严”。

  二、行刑衔接,100万所得就可以入刑,1000万所得就是5年以上刑期,而且不剔除市场因素。10+10+20%的红线,其实已是一种幻觉。

  行政处罚或许只是一个开始,你申请行政复议,等来的,却可能是警察上门抓你。

  因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几乎没有边界。

  首先,从证明标准上,行政与刑事没有区别。从法条上来说,《证券法》使用的是“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量,而《刑法》使用的是“影响”,没有“意图影响”四个字,似乎入刑更难,但是,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并不需要证明怎样影响了股票价量?或者无论如何算出“个股”与整个股市的“偏离度”,不管偏离多少,都说你操纵,因为没标准,而偏离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就像每个人都很难刚好是平均身高。实际是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甚至“意图犯”,行政、与刑事之间,实质没有区别。

  其次,不少股民心中以为的“量”的红线已成“幻觉”,已被2019年司法解释100万违法所得架空。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刑法上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一般需要有量的要求,需要达到30+20+30%(30%持股量+连续20个交易日+交易量30%;2019年司法解释调整为10+10+20%,即10%持股量+连续10个交易日+交易量20%),一般人相对难以达到,但是,2019年两高《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司法解释》中,新增的以“违法所得”定罪、量刑的相关条款,100万入罪(5年以下刑期)、1000万升格(5年以上刑期),原本操纵标准模糊的洪水,有交易量的具体标准的堤坝拦住,现在,这个堤坝被拆除了、被架空了,认定标准模糊的洪水猛兽,谁都可以被冲击。一旦认为操控,实质上唯一的量就成了,你炒股赚了多少钱,100万以上,就可以入刑,1000万就可以升格为5年以上刑期。

  (同时,量的要求,也在缩水,比如,上海一中院官方公众号2022年发布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丨类案裁判方法》认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10%以上”,要求1个交易日以上持股比例达到10%以上即可“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要求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20%以上,但不要求逐日比例均达到20%以上。)

  再次,不剔除市场因素,炒股时运气越好,追诉时越倒霉。这是令很多人倍感不公的地方,很多人认为,我是做价值投资,不管是长线投资,还是短线做T,我赚的钱,是基于股市基本面,是整个板块在涨,或者说我有分享炒股经验的习惯,但是我只是做T,有进有出,出后还有进,因为眼光准、运气好,赚到了钱,这钱,并不是我操纵市场得来的,我也没有操纵的本事。但是,等到真的被追诉的时候,你会发现,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剔除市场因素,只要认定你有“联合连续买卖”、“对倒”、“对敲”、“洗售”、“黑嘴”等等行为(请注意,这些行为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那么,不管你赚的钱,是因为这些行为,还是因为市场因素,都会被算作你的违法所得,100万就可以入罪。

  第四,操纵期间没标准,可以按照赚的最多的方法计算,比如从很早以前股市低位时你买第一股起算,甚至你在一级市场或大宗交易打折买入起算,名曰建仓,直到多年后股市大涨你抛售了,整个期间都可能被算作操纵期间,而其实超标(即超过10+10+20%,甚至如果仅仅算这一段可能是亏的)可能只是很小的一段,但因为从“建仓”起计算,因为大盘基本面、或者板块上涨,无论如何很容易就算出“违法所得”,又不剔除市场因素,但亏了的却可以不算,很容易就算到100万或1000万,这往往会令那些做长线投资的股民大喊冤枉。按照这个金额量刑,还要缴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罚的倾家荡产。

  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个“炒股刑事陷阱”,请求对2019《操纵解释》中的100万入刑、1000万升格的标准,进行备案审查,理由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核心,是影响股票交易价量,赚多少钱与对股市的影响可能严重不成比例,比如可能是市场因素赚到钱,但交易量不大,对市场影响小;而没赚到钱的,反而可能对市场影响大,只是因为运气不好,亏了。如果简单用金额定罪量刑,架空交易量指标,就会变成以运气好坏处罚人,而不是以对股市的危害性处罚。目前,全国人大尚无答复。

  三、行政刑事,混合双打,相互“成全”,应移尽移,可能造成冤案。

  更严重的是,随着行政移送刑事已经越来越多,证监会作出处罚后,作为被处罚的股民,可能会考虑穷尽救济手段,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可能这个程序还没有走完,就等来了公安来敲门,直接被带走了。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更是规定了“应移尽移”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

  这样,在刑事介入之后,原来的行政救济轨道,就可能会戛然而止,证监会提供行政认定,公安机关制作口供,并留下“认罪轻判”的出口,否则重判,试想,即便真的觉得自己冤枉,但因为没标准,又有几个人能放下包袱,进行有效抗辩?

  如此这般,叠加操纵没标准、行刑没界限,确实就可能造成股民动辄得咎、百口莫辩。中国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指出:全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01件,罚没款154.7亿元……三是坚持依法从严,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和震慑力。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恶性违法行为,畅通行政刑事衔接机制。

  更严重的是,2024年11月6日,被告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强制要求部分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而“市值管理”,理论上都可能会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没有操纵证券市场认定标准,市值管理将难免成为“犯罪陷阱”。

  此外,随着交易技术的发展,那些做量化交易、AI炒股的股民,如果赚到钱,很容易被指控为联合连续交易,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陷入牢狱之灾,面临坐牢和倾家荡产。

  现代股票期货市场,需要现代化的治理规则,不能如古代社会那样“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我们在一线办案,时常面对当事人的无助和亲属的焦虑,我们有道义的责任,说出这个问题,希望监管层和公检法看到这个问题,不要让民众动辄得咎,不要给趋利执法或司法腐败提供温床,而是通过良法善治,维护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和繁荣。我们也相信,中国证监会确实希望中国股市能长期健康发展,大力整治那些股市中的违规犯罪者,这和我们的想法是一样,但问题是,我们希望方法更符合法治一些,只有规则清晰,才能抓住违规者,否则,也会导致冤假错案。

  良法是需要让国民们知道什么是红线所在,宽容一些灰色地带的经济活动,很多时候,小岗村,电动车这样的灰色地带,往往是制度创新或者推动社会发展的试错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试验发现不好,就制定规则禁止,试了发现对社会有利,就明确予以允许,这样的规则,才能促进社会经济有动力有活动,才能长治久安。

  斯伟江、吴布达

  2026年1月28日

  附: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