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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晚,江苏吴中(600200)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江苏吴中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江苏吴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吴中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江苏吴中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29.81%。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江苏吴中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江苏吴中未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0年年末、2021年年末、2022年年末、2023年年末,江苏吴中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12,740.69万元、139,262.91万元、154,273.23万元、169,26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88%、74.20%、84.60%、96.09%。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0日到2025年2月27日之间买入江苏吴中股票,并且在2025年2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江苏吴中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