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IPO上市实务)
2025年以来,至少110余家企业披星戴帽,面临退市或其他风险警示。本文梳理A股各板块强制退市规定,以便读者了解在什么条件下上市公司会被强制退市,减少盲目炒作*ST引起的损失。
根据法规规定,强制退市标准包括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四种类型。将相同强制退市规定相同的合并,A股强制退市标准基本可以分为主板(包括上主板、深主板基本相同)、双创板(创业板、科创板基本相同)、北交所三大类。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
主板 |
双创板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
||
1、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在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在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规定的两个标准; |
1、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2、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在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A股及B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
2、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 |
3、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在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
3、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
3、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
4、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
4、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
4、连续6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
注:上述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停牌日。
通常要求首次触及或部分触及上述指标时上市公司应当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触及上述指标则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二、规范类强制退市
主板、双创板、北交所关于规范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
3、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包括以下情形: |
(1)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
(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
(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
(4)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
5、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
6、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7、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
8、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
9、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
A股各板块关于规范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在表述上有两种形式,上交所的规定是“不符合下列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深交所及北交所的规定是“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具体情况如下:
上交所 |
深交所、北交所 |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不符合下列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1、因第1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
1、因第1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
2、因第2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相关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形; |
2、因本第2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
3、因第3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3、因第3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
4、因第4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交易所可以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上市委员会审议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相应决定的期限。 |
4、因第4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
5、因第5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完成改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
5、因第5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或者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
6、因第6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6、因第6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首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7、因第7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问题,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
7、因第7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问题; |
8、因第8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
8、因第8、9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
9、因第9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9、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的; |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10、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
(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
|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
|
(4)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三、财务类强制退市
主板 |
双创板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1项、第2项情形的; |
||
5、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规定要求的,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注:报表经追溯重述后触及上述标准的同样适用。
上交所与深交所、北交所在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表述上有两种形式,上交所的规定是“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深交所及北交所的规定是“上市公司因出现前述规定的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上交所 |
深交所、北交所 |
公司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上市公司因触及前述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1、前述1-4情形 |
|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
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除外; |
|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
科创板:5、研发型上市公司因前述第5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自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市值及相关产品、业务等指标不符合本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规定要求的。 |
5、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的,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
注:报表经追溯重述后触及上述标准的同样适用。
注:本节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此外,除科创板,A股其他板块均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因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显示,预计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当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四)已披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A股各板块部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相同,显示监管对此类重大违法零容忍的态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
1、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
3、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北交所之外各板块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北交所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金额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5、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6、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退市标准;(除北交所外,其他各板块对公司2015年度至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另有规定)。 |
7、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除北交所外其他板块2020 年度至2024 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
1、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2、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
主板、创业板对2015年至2024年财务类指标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
主板 |
创业板 |
前述所称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
|
(1)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第4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
(1)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第四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
(2)连续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
(2)第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二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
(3)连续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
(3)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
(4)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
(4)相应年度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
(5)相应年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
|
前述所称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
|
(1)第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
|
(2)第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
|
(3)第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
|
(4)相应年度的《xxx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
|
前述所称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
(1)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1-3情形; |
(1)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2024 年度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
(2)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1-3情形; |
(2)2023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4 年度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
(3)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1-3情形; |
(3)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 年度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
(4)相应年度的《xxx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
文章来源:半道奇氏
【免责声明】本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如有侵犯您的权益或版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本平台客服查核属实后,将第一时间删除消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热烈欢迎朋友们关注、转发、收藏本微信平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