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吴彬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促进信托公司坚持信托本源,规范开展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谋划了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需做好贯彻落实。
中国外贸信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秦江卫表示,《办法》是此前出台的《意见》的核心配套制度之一,恰逢行业转型关键节点,对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转型、防控风险有重要指导意义。“信托公司应该守正创新,立足信托本源,坚持专业化深耕,以《办法》为指引迭代业务结构,推动自身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秦江卫说。
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质量,培育长周期、跨周期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内容。“在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方面,《办法》融入最新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业务范围、经营规则与禁止性行为,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推动信托公司专注主业,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信信托总裁卢刚表示。
具体来看,《办法》对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业务范围均做出调整。例如,将原《办法》中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在其他业务中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等内容。
卢刚认为,《办法》强化了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新出台的《办法》强调了信托公司治理的优化,增加了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和退出有关内容,充分反映了监管对信托行业的了解和重视,也对信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信托文化建设,明确“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总则中强调,信托公司应当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认为,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这一点与一般工商企业以股东利益为核心有明显区别,它严格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强化治理、规范经营、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在信托财产安全保障方面,《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每只信托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第七十一条明确“信托公司因被撤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办法》中上述条款进一步彰显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使信托设立人无需担心信托机构出问题而影响自身设立信托的财产安全与独立,从而给委托人吃下‘定心丸’。”蔡概还说。
《办法》同时体现了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例如,第四条中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履职尽责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损失依法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信托公司未履职尽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蔡概还表示,投资者应该树立投资信托产品风险自担的意识,结合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富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的信托产品和服务。
展望未来,秦江卫认为,信托公司应该结合自身资源禀赋、股东条件及专业赛道形成差异化优势,立足自身发展实际探索特色业务领域,充分发挥信托机制功能优势,共同推动行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