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华泰证券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邵某偷看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炒股总体亏损:一次盈利19.39万元,一次累计买入3.47亿元,卖出3.45亿元,亏损262.61万元
中信证券原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李海鹏偷看私募基金用妻子和小姨子账户炒股盈利 213 万,华泰证券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邵某偷看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炒股却整体亏损,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水平高于券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一起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偷看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炒股的案例。邵某(1983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被处罚。
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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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及获知未公开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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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于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在华泰证券任职,期间(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投研系统建设负责人,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访问权限,可实时查看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等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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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期间,邵某通过华泰证券OA系统(集成X系统模块)登录984次,平均每日4.66次,获取自营账户持仓股票名称、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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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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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邵某控制“杨某”证券账户(2009年5月8日开立于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营业部)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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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买入金额3,153.38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占比72.5%,金额占比59.06%,盈利19.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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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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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杨某”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买入3.47亿元,卖出3.45亿元,亏损262.61万元(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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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邵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0条第1款(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第54条第1款(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构成《证券法》第187条和第191条第2款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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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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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193,93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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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81,812.17元(违法所得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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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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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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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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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3,937.39元,罚款881,812.17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邵某,男,1983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邵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邵某从业和获知未公开信息的情况
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取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内容包含股票信息、投资上限、有效期、投资理由等要素)等未公开信息。
邵某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登陆华泰证券OA系统(X系统集成到华泰证券OA系统,相当于OA系统的一个模块,用户登录OA系统后如有X系统权限,即可通过OA系统点击链接进入X系统)984次,平均每个工作日登陆4.66次,获知了华泰证券自营账户持仓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二、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邵某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杨某”证券账户开立于2009年5月8日,所属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02××××8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3和深圳股东账户01××××82两个账户。
上述区间内,“杨某”证券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755.89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72.5%,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06%,趋同盈利193,937.39元。
三、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2010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累计买入金额347,455,424.72元,卖出金额344,677,293.34元,盈利-2,626,095.2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邵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邵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3,937.39元,并处以581,812.17元罚款。
二、对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邵某没收违法所得193,937.39元,并处以881,812.1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