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
杨某因索要材料款将耿某诉至绿园法院。在法院开庭核实笔录签字时,耿某对杨某骂了两句。杨某十分气愤,将耿某再次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耿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在特定的场合交谈,被告对原告使用一两句粗俗用语,事后没有进行宣扬、扩大影响,没有导致原告的品德、才能、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未达到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原告主张被告在此之前在各种公开或非公开的场合肆意辱骂原告的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标题: “法官(法官枉法判决到什么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