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金融一线消息,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因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生宝”)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于2023年12月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23〕第20号),要求银生宝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向银生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生宝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向银生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上海银催告字〔2024〕第1号),因银生宝未接收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现依法向银生宝公告送达,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2023年12月15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布对银生宝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告信息显示:因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3018968.0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542044.77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7561012.82元;作为相关负责人,时任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的黄某贺被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7.2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1.1亿元,2011年12月22日正式获得支付牌照,业务类型涵盖互联网支付(全国)、移动电话支付(全国)、固定电话支付(全国)。其大股东为绥芬河市通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