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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2024年1月8日消息,大庆市吉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被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
据公告内容,2023年11月13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庆市公安局和大庆市消防支队共同对大庆市吉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收购玉米时,未公示粮食价格。此行为涉嫌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经查,大庆市吉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具体未公示时间段已不能确定,且每日粮价和收购价格都有浮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大庆市吉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的规定,构成了未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大庆市吉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价格)》的一般处罚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综合大庆市吉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持续的时间和社会危害后果,办案机构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大庆市吉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一般裁量的行政处罚。